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村2号院内的东房3间、北房东侧1间、煤棚子1个、院外马路对面的猪圈1个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李某军和张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一女,分别是李某强、李某刚、李某明、李某辉、李某兰。2008年,李某军和张某芳先后去世;2004年6月,李某强去世。李某强和王某红育有一儿一女,分别是李某文、李某珍。李某军和张某芳在世时主持分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村2号(以下简称2号)院内东房3间、北房1间、煤棚子1个、猪圈2个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曾于2019年3月起诉至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原被告现因分家析产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明辩称:一、案件事实。1984、1985年间,父亲李某军组织分家,李某刚和李某明分割2号院内房屋,李某刚分得2号院东房3间,李某明分得2号院西房3间,由李某强和李某辉分割北京市房山区X村1号(以下简称1号)院的房屋。分家之后,李某明于1987年打算在自有的自留地上建房立宅,父亲李某军知晓后要求李某明和李某刚重新分家。分配方案是,一人分得自留地建房,另一人分得2号宅基地及院落,2号院东房作价3000元、西房作价5000元,谁分得2号宅基地及院落则需要向对方支付房屋对价。李某刚选择要求分得自留地建房,故李某明分得2号宅基地及全部地上物所有权,并支付李某刚3000元对价。
1987年5月25日李某刚取得自留地建房权后搬离2号院,此后再未入住2号院。1993年6月27日,李某明递交宅基地申请表,获得批准后取得2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2号院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物所有权归属问题。1993年李某明向政府申报宅基地,1994年12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向李某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2号宅基地归李某明使用,即确认了仅李某明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仅李某明有权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2号宅基地地上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明独有,李某刚无权分割李某明独有的财产。
三、李某刚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李某军组织分家后,我取得2号宅基地及其地上物已超过二十年,无论李某刚是否有权分割2号院,均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李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辉辩称:我确实听父亲李某军说过2号院内东房作价3000元、西房作价5000元,李某刚和李某明无论谁出去盖房,则一方支付出去盖房一方房屋对价。本案不涉及分割1号院的房屋,我不发表过多意见。
李某兰庭下辩称意见:父亲在世时主持为兄弟四人分家,李某刚分得2号院内东房3间,李某明分得2号院内西房3间,2号院内北侧有两个棚子,是李某刚和李某明分家后各自盖的,他俩一人一间。父亲怕李某刚和李某明两家不和,建议一家留在2号院,另一家申请宅基地另建房屋,因建西房所用木料更好,东房3间作价3000元,西房3间作价5000元,谁出去申请宅基地建房则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之后,李某刚在村里申请了宅基地,地基打好后,李某刚将该宅基地卖给了本村村民。李某刚申请宅基地后,李某明是否给了李某刚2号院东房3间的折价款,我不知情。
王某红、李某珍、李某军共同辩称:基本同意李某明的答辩意见。另外,在2019年李某刚起诉的法定继承纠纷案开庭过程中,李某刚提过父亲李某军曾经二次调整分房这件事,但其没有答应。
本院查明
李某军和张某芳系夫妻关系,婚育五个子女,依大排行为,长子李某强、次子李某刚、三子李某明、长女李某兰、四子李某辉。李某强和王某红系夫妻关系,婚育一子一女,分别为李某军、李某珍。李某军于2008年3月25日去世,张某芳于2008年4月22日去世,李某强于2004年6月10日去世。
根据庭审陈述,1984年李某军主持为李某强、李某刚、李某明、李某辉分家,即将1号院、2号院内房产在兄弟四人之间进行分配;当时1号院内房屋格局为东房4间,南房2间,2号院内房屋格局为东、西房各3间;李某强和李某辉各分得1号院内东房2间、南房1间,李某刚分得2号院东房3间,李某明分得2号院西房3间。
2019年,李某刚以法定继承纠纷案由起诉李某明、李某辉、李某兰、李某军、李某珍,要求依法分割1号院和2号院内共计14间房屋及2个棚子。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均认可1984年分家的事实,李某刚于2019年9月19日撤回起诉。息诉后,李某刚和李某明为争夺2号院的管控权反复更换院门锁,并且李某刚出资修缮了2号院内东房,致使李某刚与李某明之间矛盾升级。
庭审中,双方对1984年分家的事实均予认可,李某刚与李某明均认可2号院内现有东西房各3间、北房2间、煤棚子1个。
李某明提出:在1984年分家的基础上,父亲李某军于1987年主持为李某刚和李某明兄弟二人进行二次分家。当时李某军提出的二次分家方案是,李某刚和李某明两个人中的任意一人留在2号院,另一人去自留地盖房,2号院东房3间作价3000元,西房3间作价5000元,留在2号院的一方支付在自留地建房一方房屋折价款。在认可二次分家方案的基础上,李某刚先挑去自留地建房,所以李某明留在2号院,并支付李某刚2号院东房3间的折价款3000元,从而取得2号院房宅的所有权,房屋折价款是通过父亲李某军之手转交到李某刚手中,李某强知晓此事,至此二次分家已经落实。
李某刚不认可李某明提出的二次分家一事,否认通过父亲之手收到过李某明给付的3000元房屋折价款,并表示1987年自己申请宅基地建房与李某明所述的父亲主持二次分家无关。李某辉表示听父亲说过2号院东房作价3000元、西房作价5000元,谁出去盖房谁得房钱一事。李某军代表王某红、李某珍表示认可李某明与李某刚二次分家一事,并提出李某刚在2019年起诉的法定继承纠纷案的庭审中认可父亲李某军曾说过二次调整分家一事,即一个人出去盖房,一个人留在2号院,当时李某刚表示不同意该二次分家方案。
经调查核实,王某红表示,李某强去世前没有说起过李某明向李某刚支付3000元房屋折价款的事。
另据时任X村党支部书记的张某山反映,1994年其与张某川主抓X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宅基地确权前期宣传了三个月,以便村民均知晓确权一事,李某军来到村委会明确上面的宅院即2号宅院是李某明的,下面的宅院即新申请的宅基地是李某刚的,故村委会将2号院登记在李某明名下,政府部门根据村委会的登记填报情况为李某明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确权过程中及确权后的二十多年,李某刚从未向村委会提出过异议。宅基地确权需要四邻签字,四邻也都签字认可2号院是李某明的。另外,李某刚申请的宅基地后来卖给了张某山的二哥张某耀。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刚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1984年兄弟四人完成分家的基础上,1987年李某刚与李某明是否二次调整分家权益,即李某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李某明支付2号院3间东房的折价款3000元取得2号院房宅所有权。李某刚否认二次调整分家且未取得3000元房屋折价款,并主张系个人独立申请宅基地建房。
根据李某明1993年填写宅基地申请表后,1994年政府部门将涉诉的2号宅基地确权给李某明的事实,结合张某山反映,在确权过程中,李某军到村委会明确2号院已分给李某明,李某刚分得宅基地自建房屋的陈述,以及确权过程中及确权后多年以来,李某刚从未向村委会提出异议的事实,综合考虑可以认定,李某明提出1987年在李某明和李某刚之间二次调整分家权益的事实成立;李某刚否认二次调整分家权益的辩驳意见,不予采信。
故李某刚要求按照1984年第一次分家所得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