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20年9月17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17日通过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房山区×一号房产,成交价格80万元。合同签署当日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在过户前支付其余78万元购房款。按照双方约定,双方应当于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办理过户,但被告以资金未到位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署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第三条(三)2、3约定承担成交总价款20%(计16万元)的违约责任。鉴于被告已经支付2万元定金,应冲抵部分违约金,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14万元。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同意解除合同,而且合同已经解除了。合同是通过中介签订的,2020年10月1日之前我们就通知中介房款凑不齐,买不了了。确实支付了2万元定金,还支付了中介费1.64万元。合同第十条是格式条款,不应当适用,应当适用定金条款。我们认为原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所以不同意再支付违约金。
本院查明
2020年9月17日,张某(出卖人,甲方)与王某(买受人、乙方)通过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房山区××号房屋卖给买受人王某,房屋成交价格80万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十条(二)逾期付款责任2.约定:逾期超过十五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房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当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应于2020年9月17日向甲方支付定金2万元,过户前支付购房款78万元。乙方出现拒绝购买交易房屋等根本违约情形的,乙方应在根本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房屋交易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可用于冲抵违约金,并多退少补。该协议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张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此后,王某称因资金问题不再购买该房屋,双方因违约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为此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一、张某与王某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放弃购买房屋,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并无争议,不持异议。被告以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系格式条款不应当适用及原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为由,不同意再支付违约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的违约情形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予以确定,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的定金2万元冲抵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