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婚内得到父母所赠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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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丽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自北向南第一排北正房自西向东数第一、二、三间房屋归原告所有;2、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自北向南第二排北正房自西向东数第一、二、三间房屋归原告所有;3、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自北向南第三排北正房自西向东数第一、二房屋及两间西厢房对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李某丽与王某军于2017814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条约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H1号院(实际为1号)内的房产双方当事人另行解决。上述院落内的房屋均为李某丽与王某军共同出资建造及修复,添附,但因村委会工作失误,将李某丽与王某军的合法房屋登记在王某强名下。为维护李某丽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军、被告王某强、被告王某刚、被告王某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号院已经不存在,1号院是被李某丽和王某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卖了,其所卖的价款李某丽已经全部支走,未分给其他家庭成员,与刚刚原告说的不符; 1号院是王某强的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没有关系。1号院、2号院子、3号院是被告父母分给了三个儿子,1990年口头分家,1号是分给元王某军,2号分给了王某强,3号分给王某刚,现在三被告的户口各自在各自的门牌号下,1号院落内所建的新房(王某强个人出资)及老房(老人分给的),原告要求分王某强的财产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王某国(20121月去世)与张某红(2016828日去世)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王某强、王某刚、王某芳、王某兰、王某军。

李某丽与王某军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27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7814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68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其中调解书第二项载明:李某丽与王某军诉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H1号院内的房产,当事人另行解决。

2017811日,北京市大兴区H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本村村民王某强,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H1号院的宅基地一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共计20间。其中北正房16间(老房6间建于1985年,新房10间建于2011年),东西厢房各2间(建于2011年),特此证明。

李某丽称:1号院给王某军,3号院给王某刚,2号院没有分。后来将1号院的房卖了,一共卖了50万元,钱李某丽与王某刚一人一半,因大哥王某强没有后代,王某强说让我们给王某强养老送终,所以与王某刚分的钱。卖完1号院后,在2011年与王某军用卖1号院的钱建的2号院的新房。

被告王某军、被告王某强、被告王某兰、被告王某刚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诉争院落房屋是王某强2011年个人出资14万元建造的。王某强是有收入的,王某强从十几岁开始放羊,多的时候是四、五十只,现在五十多岁,有收入的,并且王某强一直都居住在1号院,而王某军一直居住在1号院。当时分家是口头分的,王某军未结婚前就分了,1号院落是王某军,2号院是王某强,3号院是王某刚的,这么分家的事实与现在他们的户口登记及村里的登记是一致的,王某军结婚后一直居住在1号院,在婚后原告与王某军又将1号院给出卖了。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李某丽主张2号院实为1号院,无相应证据,不予采信。现1号的房屋已经被出售,标的物已灭失。在诉争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不存在分割的基础和条件,故李某丽要求分割1号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于1号院,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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