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靳双权——婚后继承父母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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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21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继承人李某刚于201196日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2.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一套归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我与李某秀、李某红系李某刚之女。李某刚于199324日离婚后未再婚。李某刚于201091日取得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其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后购买转为私产,现为限价内部交易房屋。李某刚生前主要由我照顾,其于201196日立下自书遗嘱,将该房产指定由我一人继承。20161027日,李某刚因病去世。此后李某秀拒绝按照遗嘱内容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故我只能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李某红辩称,李某梦所述属实,父亲写遗嘱时我和李某梦都在场,我认可遗嘱内容,同意由李某梦继承涉案房屋。

 

本院查明

李某刚与王某丽原系夫妻,婚后生有长女李某秀、次女李某红、三女李某梦,二人于199324日离婚。此后,李某刚未再婚,于20161027日因病去世。

2005828日,李某刚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单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刚,房价款按2001年成本价计价为36810.30元。201091日,李某刚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为91.91平方米。现该房屋仍不能上市交易。

庭审中,李某梦要求按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并向本院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我立本遗嘱,将我所有的房产做如下处理:在李某刚名下的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1号,是我的个人财产,我立本遗嘱将上述房产在我去世后留给我女儿李某梦个人所有(不与其将来的配偶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本遗嘱一式两份,我本人收执一份,我的女儿李某梦收执一份。遗嘱落款为“立遗嘱人李某刚,201196日”。李某红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意按遗嘱内容由李某梦继承涉案房屋。

另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王某文曾于2018123日来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一半所有权。本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王某文、李某刚虽共同生活十几年,但仅为同居关系,李某刚购买涉案房屋时,王某文并未出资,且在同居期间王某文没有收入,其与李某刚的收入并未混同,王某文要求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一半所有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了王某文的诉讼请求。王某文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某刚于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被继承人李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一套,由原告李某梦继承。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刚离婚多年后单独购买,且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李某刚名下,故属于李某刚个人财产。李某刚死亡后,涉案房屋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某梦提供李某刚自书遗嘱一份,且该份遗嘱经李某红确认,确系李某刚本人书写并签字,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上也明确表达了李某刚对其身故后房屋归属的具体意见,故法院认为该遗嘱合法有效。现李某梦要求按遗嘱内容继承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王某文经生效判决认定,在李某刚生前与其同居生活多年,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李某刚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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