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可否因房屋存在借名买房阻止继承人对房屋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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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08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与原告系祖孙关系。2013917日,原告父亲即二被告之子张某强因病去世。2013820日,原告的父亲与母亲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李某文抚养。原告父亲张某强去世后遗留有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现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张某强名下的东城区一号房屋。原告要求原、被告按份额继承涉案房屋,因为原告尚未成年,抚养需要花钱,且没有收入来源,故原告要求多分。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张某强去世情况属实。一号房屋在张某强名下的情况属实。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个房子是借名买房,是二被告及张某强的哥哥出钱买的,只是登记在张某强的名下,要求房子由我们继承。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继承人张某强之子,二被告系被继承人张某强之父母。2013820日,被继承人与原告的母亲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李某文抚养。2013917日,被继承人张某强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张某强去世后留有其名下的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现已抵押,尚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某强名下的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张某浩、张父、张母共同继承所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张某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强去世后没有留有遗嘱,故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离婚,故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子女及父母,即本案的原、被告三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生活有特殊困难,故对于原告要求多分份额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被告称涉案房屋系借名买房,且尚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关于该房屋涉及的一切外债,相关债权人可向继承人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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