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李一继承被继承人李大在B市4号院拆迁利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三分之一。
被继承人李大于2017年3月28日去世(2017年6月6日办理死亡户口注销)。被继承人李大与陈小系夫妻,李一、李二分别系被继承人李大的女儿、儿子。被继承人李大系B市4号院的户主,2008年该26号被依法拆迁,李一得知,现已安置了三套房产,分别为B市2号(一居室,陈小居住)和3号(两居室,由李二居住)、1号(一居室,由李二出租)其他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项情况,李一尚不了解,涉及拆迁安置协议由李二持有,拒不出示。被继承人李大生前李一已经充分尽到赡养义务,李一依法对被继承人李大享有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
李一与陈小、李二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小辩称,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
李二辩称,房子是爷爷奶奶主持下在叔叔们帮助下建的,2000年翻建,李一主张出资3000元需要提供证据,不能说出力了就要求分房子,我叔叔们也都出力了。南房和西厢房当时盖的时候我没在家,是李一的丈夫在现场帮忙盯着十天,施工队是我找的,是陈小在李一处借款七八千盖房,年底时候已经全部还给李一。而且李一已经出嫁了,农村来讲出嫁的女儿不可能跟我们一起过,当时拆迁政策是以土地面积为依据,而不是按人口。
本院查明
1976年李大与陈小结婚,1977年11月20日育有一女李一,1979年10月19日育有一子李二,李一与李二系姐弟关系。2017年3月,李大去世,经庭审询问,李一、陈小和李二均认可李大的合法继承人为陈小、李一、李二三人。
李大在J村有宅基地一处,并领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李大。1980年李大与陈小建正房4间,1988年二人又建正房1间半,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2000年,李大和陈小翻建南房和西厢房,李一主张其本人和丈夫王一帮忙建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李一主张此次翻建时陈小向其借款8000元,第一次庭审中李一称该8000元已经分两次偿还了,第二次庭审中称仅偿还4000元,剩余4000元没有偿还,陈小和李二对李一所称尚有4000元未还予以否认,李一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李一主张其本人与丈夫王一出资3000元给陈小用于建房,陈小和李二对此予以否认,李一未能提交证据证实。
2008年5月21日,镇人民政府与李大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拆除在拆迁范围内的B市4号院所有的房屋,李大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16.5间,合法建筑面积176.73平方米,占地面积235.64平方米,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分别为李大、陈小、李一、王一、周涛;拆迁补偿款情况为:区位补偿价为381737元、重置成新价格为251593元,以上共计633330元;拆迁补助费情况为:搬家补助费2651元、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元、房屋周转补助费10800元,以上共计15451元。
2008年6月8日,镇人民政府与李大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在该协议中李大选择安置房3套。该协议同时载明,李大选购安置房后,按照《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事项,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向李大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为人民币648781元,李大同意用拆迁补偿款等款项代为缴纳购房款。
经庭审询问,陈小和李二称B市1号自2012年开始至今断断续续的出租,平均每月租金3000元。经本院计算,截至2020年7月共收入房屋租金309000元。李一称应该从2007年开始计算租金,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另查,B市2号现由陈小居住;B市3号现由李二夫妇居住。庭审中,李一称除陈小实际居住,B市2号外,均应计算房租。
李一称2017年3月28日李大去世。对于李大去世时除去因拆迁取得的房屋和拆迁补偿款外是否还有其他财产,李一表示不清楚,陈小和李二表示没有,经询问,双方均同意如发现李大还有其他遗产,则另行起诉处理。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B市2号、3号归被告陈小、被告李二居住使用;
二、B市1号房屋自2012年1月至2020年7月因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收益309000元、剩余拆迁款147626元归被告陈小、被告李二所有;
三、驳回原告李一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对于李大合法继承人为陈小、李一、李二,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B市4号院内正房5间半为李大和陈小共同建设,应是李大和陈小夫妻共同财产。B市4号院于2000年翻建了南房和西厢房,李一主张此次翻建中其本人和丈夫王一帮忙建设及出资3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且陈小和李二对此均予以否认,法院对李一主张参与翻建房屋及出资的事实不予采信;庭审中,李一称此次翻建过程中陈小向其借款8000元,尚有4000元未偿还,陈小和李二对此予以否认,李一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李一主张的陈小尚欠其4000元借款未偿还的事实不予采信。
综合现有证据,法院确认B市4号院中正房5间半、南房和西厢房均为李大和陈小夫妻共同建设,应为李大和陈小夫妻共同财产。2008年5月21日,B市4号院因住宅拆迁(非按户口拆迁)分得拆迁款为区位补偿价381737元、重置价格251593元、搬家补助费2651元、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元、房屋周转补助费10800元,以上共计648781元。B市4号院拆迁后,李大选择安置房屋三套:第一套为B市1号,面积65平方米,单价2480元,购房款161200元;第二套为B市2号,房屋面积为55平方米,其中安置部分面积为38.73平方米,单价为2490元,高价部分面积为16.27平方米,单价为3030元,购房款为145735元;第三套为B市3号,面积为78平方米,单价2490元,购房款为194220元。李大用拆迁款支付上述三套房屋购房款。
李二称,其中B市1号自2012年开始至今断断续续出租,平均月租金3000元,李一称自2007年开始出租,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故截至2020年7月房屋租金共计309000元。李一称李二实际居住房屋也应计算租金,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截至2020年7月,B市4号院因拆迁而产生的拆迁利益为:1.安置房三套,第一套为B市1号、B市2号、B市3号;2.剩余拆迁款147626元;3.B市1号房屋因出租产生的租金收益309000元。上述拆迁利益中,安置房三套、剩余拆迁款和租金收益应视为李大和陈小夫妻共同财产。因李大2017年3月去世后,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继承,故应对李大、陈小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一半后,由李二按照遗嘱内容继承属于李大的份额。
经询问,陈小和李二均不要求在本案中对上述财产在二人之间进行分配,对此法院不持异议。经询问,李一表示不清楚李大是否还有其他遗产,陈小、李二表示李大没有其他遗产,李一、陈小、李二均表示如发现李大还有其他遗产,则另案处理,法院亦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