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按照公证遗嘱处理之后该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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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石音诉称:原、被告的父亲石飞199841日因病去世,母亲邢佳佳20141128日因病去世,原告有兄妹四人,分别是石东(于2014514日因病去世,没结婚无子女)、石力石鹏石音。原、被告的母亲于20038月购买房屋一套,即位于19号,建筑面积53.76平方米。201064日,邢佳佳立公证遗嘱将前述房产指定由原告继承所有。原告履行了公证遗嘱的要求,现公证遗嘱已生效。就前述房产继承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现请求法院判令位于19号房屋判归原告继承所有,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石力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老人当时意识不清楚,遗嘱不真实,公证程序有问题,此外,遗嘱内容是附条件的,但原告没有按遗嘱要求照顾石东,且石东先于老人过世,遗嘱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

 

被告石鹏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石飞(于199628日过世)与邢佳佳(于20141128日过世)系夫妻关系,他们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石东(该人终生未婚亦未育有子女,已于2014514日过世)、石力石音石鹏201064日,邢佳佳立公证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为:“我(邢佳佳)是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19号房产(混合结构,建筑面积:53.76平方米,……)的产权所有人。现我年事已高,为防日后发生纠纷,我自愿立遗嘱如下:1、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全部留给我的女儿石音个人继承;2、我大儿子石东因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石东没结过婚,也没有孩子,一直由女儿石音照顾他。女儿石音继承我的房产后,须负责继续照顾石东的生活,直到石东死亡,并须保证石东生前有权无偿在该房中居住。……”。

 

另查明,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19号房产(以下简称19号房)现登记产权人为邢佳佳,产权证取得时间为2000713日;200142日,邢佳佳与北京铁路分局就19号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的房款交纳时间为1998424日和2004823日。

 

庭审中,原告石音提供了邢佳佳石东生前就医的有关医疗资料和费用票据等欲证明其履行了公证遗嘱所要求的义务和赡养义务。

 

上述事实,有公证遗嘱、死亡医学证明书、北京铁路分局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公证遗嘱视频资料、公证处接谈笔录、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19号房已经该房产权人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明确进行了处理,本案原告石音所持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且原告石音亦履行了公证遗嘱所要求的义务内容,被告石力虽对遗嘱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充分证据对遗嘱的效力予以否定,故对原告石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邢佳佳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19号房产由原告石音继承所有,被告石力石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石音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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