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但未离婚划分房产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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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达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秋晔,现已成年。2011年,我们将杨树下村×号院落内的房屋翻建。因我们夫妻感情不合,已于2013年4月分居。我曾起诉过离婚,被驳回。现因被告仍我行我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共有的×号院落内的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一间归被告所有,东数第二间归原告所有,其它的归孩子,如果孩子不要,财产平分。

被告辩称

被告刘芳辩称,我们是分居两年多了,我们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房产应该都归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达与刘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5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现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已分居两年多。2011年左右,双方在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杨树下村×号院内建有北房五间,建房过程中,有刘芳1的补偿款18000元。2014年左右,双方又建有东、西厢房各一间、南房五间(含门道)。原告李达曾于2013年起诉过离婚,被驳回。2015年,原告李达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刘芳、李达及李秋晔对上述房产达成部分处理意见。即正房因刘芳出资分给刘芳一间;南房东数第二间归李秋晔所有、南房东数第三间归李达所有、其它厢房部分(含门道、厨房及厕所)归李秋晔所有、李达及刘芳对该部分享有使用权。

庭审中,双方陈述婚后共同财产有冰箱一台、电视一台、电动三轮车一辆。刘芳陈述建厢房时借有其弟刘学28000元及妹妹刘秋灵23000元。李达称不知道借钱的事情。刘芳1陈述称对上述借款情况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勘查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之间的感情为纽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如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挽救可能,应予离婚。其中分居已满两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能认定双方已分居两年,现李达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其不想继续与刘芳共同生活,本院调解无效,故判令双方离婚。财产问题,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本案中,李达、刘芳及刘芳1已就房产部分达成初步分配意见,本院对此予以尊重。对双方无争议的部分,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部分,根据房产性质、本着各方出资情况、便利使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分配。具体来说,正房五间中的西数两间归刘芳所有、中间一间归刘芳1所有、东数两间归李达所有。厢房部分,南房东数第二间归刘芳所有、南房东数第三间归李达所有、其它厢房部分(含门道、厨房及厕所)归刘芳1所有,李达及刘芳对该部分享有使用权。院落由三方共同使用。另,冰箱及电视归刘芳所有,电动三轮车一辆归李达所有。刘芳称建厢房时有外债51000元,李达对此予以否认,其家庭成员刘芳1对此亦称不知情,刘芳未对此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此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达与被告刘芳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杨树下村×号院落内的正房五间中的西数两间归被告刘芳所有;东数两间归原告李达所有。该院落内的厢房部分,南房东数第三间归原告李达所有;南房中东数第二间归被告刘芳所有。其它厢房部分(含门道、厨房及厕所)归案外人李秋晔所有,原告李达及被告刘芳享有使用权。该院落由原告李达、被告刘芳及案外人李秋晔共同所有、使用。

三、电动三轮车归原告李达所有;冰箱及电视归被告刘芳所有。

四、驳回原告李达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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