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不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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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崔力娜、刘锦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分割刘建军的抚恤金225170元;2、依法继承刘建军的存款;3、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母女关系,四被告系原告崔力娜子女。原告崔力娜与刘建军系夫妻关系。刘建军于2013年11月19日去世,去世时留有关于房产继承的遗嘱,因刘建军去世时留有的涉及遗产的房产已以等价交换置换的办法购买为新建住房,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现新旧房屋正在交换置换过程中,故上述房产本案中不申请处理。在刘建军去世时崔力娜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270751.9元是由刘霞之夫马才文保管,刘建军去世后一直用该存款支付崔力娜每月的保姆费,现还剩余70000元。刘建军去世后,经干休所核准尚有225170元抚恤金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未领取。另,崔力娜在财产分割时应多分。

被告辩称

刘秀秀、刘芳芳、刘凯辩称,我方提交的刘建军生前所在干休所开具的关于刘建军、崔力娜住房证明,明确涉及刘建军遗产的房产已以等价交换置换的办法购买为新建住房,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现新旧房屋正在交换置换过程中。我方同意房屋继承问题本案不进行处理的意见,并对崔力娜、刘锦菲所述的刘建军关于房产处理遗嘱的效力有异议。认同刘建军去世后,经干休所核准尚有225170元抚恤金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未领取,我方要求依法进行分割。刘建军去世时崔力娜名下存款270751.9元是由刘霞之夫马才文保管,该款系刘建军和崔力娜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不同意刘锦菲所述该款剩余70000元的诉讼主张。崔力娜自2017年10月13日开始和刘凯一起生活至今,每月需支付崔力娜的保姆费4700元是刘凯支付的。

刘霞辩称,我同意崔力娜和刘锦菲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在刘建军去世时,崔力娜名下有270751.9元的存款由我爱人马才文保管,崔力娜每月的保姆费自从刘建军去世后一直从这笔存款中支取直至去年刘凯将崔力娜接走。该存款现在还有70000元的剩余,同意进行分割。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崔力娜与刘建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长女刘芳芳(领养)、次女刘秀秀、子刘凯、三女刘霞、四女刘锦菲。2013年11月19日刘建军去世。刘建军去世时,留有其名下与崔力娜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X号总政玉泉路干休所X(X)幢X门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复兴路房屋)一套;刘建军去世时,崔力娜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270751.9元的存款由刘霞之夫马才文保管;刘建军去世后,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玉泉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于2016年8月9日出具证明:刘建军病故后尚有革命军人病故抚恤金225170元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未领取。

审理中,崔力娜、刘锦菲提交了刘建军的遗嘱,以证明复兴路房屋属于刘建军的部分由刘锦菲按遗嘱继承;对此刘秀秀、刘芳芳、刘凯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对于该房产刘秀秀、刘芳芳、刘凯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二十四离职干部休养所于2018年9月6日开具的《关于刘建军、崔力娜夫妇住房证明》:“我所离休干部刘建军(已故)、配偶崔力娜,1999年夫妇双方依据军队房改政策,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107.55平方米。2015年干休所依据军队有关政策进行住房改造,规划拆除原住房(原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军政海移私字第X号,干休所已收回),新建住房。原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评估,新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以等价值交换的办法购买新建住房。购买的新建住房是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X号X(拟按X号楼向公安部门申请备案)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145.35平方米;地下室库房-X-X号、车位X-X号,准确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和测绘报告为准。该住房权益属于刘建军夫妇所有,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此房属于军队房改房依法享有继承权,暂不得上市交易。注:此证明刘建军、崔力娜夫妇所有子女共同持有。”现复兴路房屋由刘锦菲居住使用。因复兴路房屋的房产现已以等价交换置换的办法购买为新建住房,新房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现新旧房屋正在交换置换过程中,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均明确表示上述房产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审理中,双方认同在刘建军去世时,由刘霞之夫马才文保管有属于刘建军、崔力娜夫妻共有的270751.9元存款的事实。崔力娜、刘锦菲以及刘霞主张在刘建军去世后崔力娜一直请有保姆服侍,该存款扣除自刘建军去世时至2017年10月13日刘凯接走崔力娜时止,为崔力娜每月支付的保姆费及其他费用后现还剩余70000元。对此刘秀秀、刘芳芳、刘凯认同为崔力娜请保姆的事实,但不同意刘锦菲所述该款剩余70000元的主张。

另查,刘秀秀、刘芳芳、刘凯主张自2017年10月13日刘凯将崔力娜接走后与其一起生活至今,期间每月为崔力娜支付保姆费4700元由刘凯支付。崔力娜、刘锦菲以及刘霞认同该主张。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公民共有。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事实,刘建军去世时保管在刘霞之夫马才文处的崔力娜的存款270751.9元应确定为刘建军、崔力娜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应先析出崔力娜的一半归崔力娜所有,另一半属于刘建军的个人财产按其遗产进行继承,刘建军去世时未留有对其存款继承的遗嘱,故该部分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崔力娜、刘秀秀、刘芳芳、刘凯、刘霞、刘锦菲依法继承。鉴于崔力娜现已90多岁高龄且体弱多病生活需要保姆服侍,且其各项收入不足以支撑包括保姆在内的生活基本费用支出,在其继承遗产时应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崔力娜更多照顾;同时本案其他当事人均为崔力娜的子女,在享有对父亲刘建军财产继承权利的同时还应体现对母亲崔力娜进行赡养的义务和孝道。故对于崔力娜、刘锦菲以及刘霞所述为崔力娜请保姆的费用已从马才文保管的崔力娜、刘建军的共同存款中支出以维持崔力娜的正常生活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以刘秀秀、刘芳芳、刘凯主张接走崔力娜后为老人请保姆的费用为每月4700元的标准计算,崔力娜、刘锦菲以及刘霞主张扣除已支付的自刘建军于2013年11月去世至刘凯于2017年10月接走崔力娜时止期间的保姆费用支出平均每月不足4300元,故崔力娜、刘锦菲以及刘霞所述为崔力娜每月支付的保姆费及其他费用后还剩余70000元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刘凯自2017年10接走崔力娜后至今已为崔力娜支付的12个月的保姆费亦应从剩余的存款中予以扣除,扣除后的余款归崔力娜所有。

本院认为

对于刘建军去世后未领取的革命军人病故抚恤金的分割问题,本院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其具有因刘建军的去世对其近亲属的抚慰和救济的属性,对比刘建军的近亲属的具体情况,崔力娜比较其他近亲属更需要抚恤,故在分割时理应对崔力娜予以更多的照顾,具体分割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因该抚恤现尚未领取,为便于分割执行,本院指定由刘锦菲负责领取,刘锦菲再按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时间向其他权利人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现在马才文手中保管的存款人民币七万元,其中四万七千元归刘凯所有;余款二万三千元归崔力娜所有;

二、现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的未领取的刘建军革命军人病故抚恤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一百七十元由刘锦菲负责领取;其中刘锦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崔力娜人民币十二万五千一百七十元,给付刘芳芳、刘秀秀、刘凯、刘霞每人人民币二万元,余款归刘锦菲所有;

三、驳回刘秀秀、刘芳芳、刘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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