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子继承人有没有权分割一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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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菲诉称:原告的父亲赵忠于2012年7月去世,原告是赵忠的法定继承人之一,被告温雅是赵忠的妻子,被告赵丽娜是赵忠的次女,因此原、被告有权共同继承赵忠的遗产。赵忠生前有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东里XX号三居室房屋一套,原告对该房屋拥有三分之一永久居住权。赵忠还有夏利卧车一辆及存款等其他财产,被告现在拒绝与原告分割遗产,又拒绝原告对该房屋永久居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赵忠的遗产;2、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东里XX号朝东方向的大房间交予原告永久使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此外,被告温雅理应继承其父亲遗留的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的房产,赵忠当初也应作为夫妻享有相关份额,原告也要求对该房产继承相关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温雅、赵丽娜辩称:首先,原告提出永久居住诉争房屋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属于遗产案件分割的范围,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其次,诉争房屋是被继承人赵忠与被告温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只是有权分割赵忠那部分遗产。由于赵忠生前经常旅游,还要供女儿赵丽娜上大学,再加之其患病期间开销较大,因此其并无积蓄遗留。原告所说的夏利车是2003年购置的,几乎已经报废,如果原告要车可以拿走,但车辆牌照是在赵忠名下的。至于原告提到的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的房产,是温雅父亲名下的房产,与本案并无任何关联。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小虹(原告之母)与赵忠(被继承人)于1977年2月登记结婚,二人婚生一女赵菲,即本案原告。1989年12月,李小虹与赵忠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赵菲由李小虹抚养,赵忠按月支付抚养费;还约定天坛东里XX房归李小虹承租,宣武区西便门小区XX号归赵忠承租,女儿赵菲在两处房有永久居住权一间。1990年4月,赵忠与温雅(本案被告)登记结婚,二人婚生一女赵丽娜,即本案被告。2001年6月,赵忠依据相关政策将其承租的上述房产购买了产权,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登记房产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西便门东里XX号。2012年7月14日,赵忠因病去世,其名下遗留财产至今未继承。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并提出诸项诉讼主张,被告虽与原告存在一定分歧,但同意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审理中,由于双方对诉争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征得双方同意后,特委托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该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做出报告书,载明房地产总价387.06万元、综合单价53476元/平方米;评估费9700元,由被告方垫付。另查,上述诉争房产长期由被告占用,并于诉讼中出租他人使用。因原告提出申请,本院去往北京银行调查被继承人赵忠存款情况,截至2012年6月30日,赵忠名下存款余额26805.06元;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上述存款。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赵忠名下留有夏利轿车一辆,原告主张继承该车辆,被告未提出异议。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房屋产权证、结婚证、诊断及死亡证明、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证明、银行对账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诉争房产原系被继承人赵忠承租,在其与李小虹离婚时因考虑到房产来源及赵菲今后的使用,其承诺赵菲对一间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后赵忠在与被告温雅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政策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因此该房屋成为赵忠和被告温雅于婚内取得的财产,二人依法对房产享有均等的份额。现原、被告三人同为被继承人赵忠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赵忠因病去世后,其所享有的诉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理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本院在参照法定继承份额的基础上,判定三人对于诉争房屋所继承的份额,其中原告应占该房产六分之一份额,被告温雅应占三分之二份额,被告赵丽娜应占六分之一份额。本案中特殊的是,诉争房屋原由赵忠承租,在其与前妻李小虹离婚时,书面承诺原告对该房屋的一间享有永久居住权;但上述承诺的情况经过赵忠再婚,以及房改售房后,发生了较大变化,赵忠已不再是诉争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当初对原告的承诺也无法充分兑现,所以在赵忠因病去世后,原、被告就诉争房产的处置产生较大分歧。基于原、被告目前的分歧及各自占有房产的份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继续对诉争房屋永久居住的请求已无实现的基础,对此项诉求不能支持;但出于尽快化解双方纠纷的考虑,原告目前所继承的房产份额较小,二被告所占房产份额较大且实际占用房屋,本院将在参考双方庭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房产评估报告中所载明的房产价值,在适当照顾原告的情况下,判令被告以货币形式折价补偿原告的相关房产份额,而诉争房产则判归二被告共同共有。关于原告对于被告温雅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的房产所提出的主张,因被告温雅当庭表示,该房产系其父亲名下,且父亲过世后未做继承或产权处置,故该房产本案不能直接处理。关于本院调查的被继承人赵忠名下存款余额分割一节,双方均同意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被继承人赵忠留有的夏利车一辆,本院考虑双方的当庭表态,将该车辆判归原告继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西便门东里XX号房产归温雅、赵丽娜所有。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温雅、赵丽娜共给付赵菲房屋折价补偿款六十九万五千一百元。

三、赵忠名下存款二万六千八百零五元六分,其中由温雅继承一万七千八百七十元四分,由赵菲、温雅各继承四千四百六十七元五角一分。

四、赵忠名下夏利轿车一辆归赵菲所有。

五、驳回赵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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