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与继承人的纠纷案例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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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吴晓东、吴娜美、吴美美、吴梅共同诉称:吴国标与郭佳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4名子女,即长子吴晓东、长女吴美美、次女吴娜美、小女吴梅。郭佳去世后,吴国标与王娜于2000年再婚,婚后双方于2002年购买了位于顺义区牛山镇×村的房产一套,后吴国标于2014年2月3日去世。现原告与被告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对吴国标和被告王娜购买的位于顺义区牛山镇×村的房产进行分割;2.诉讼费由本案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娜辩称:吴国标生前立有遗嘱,自愿将自己的份额由王娜继承,在2011年4月3日与王娜签订有赠与合同,将涉诉房产相关权利赠与王娜,并有邻居见证,基于此,我们认为吴国标老人已经将此房产赠与被告,且房屋卖契上登记的就是被告。不同意原告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吴国标前妻郭佳生育有四名子女,由长至幼分别为吴晓东、吴美美、吴娜美、吴梅。郭佳去世后,2000年11月15日,吴国标与王娜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2002年6月11日,二人以王娜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街×路东宅院一处(交易号为:顺房交字第883号),房产卖契记载此处有正房3间,东房4间,共计135.92平米。2014年2月3日,吴国标去世。因上述房产继承问题,双方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娜提交落款为2011年3月31日的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财产,在本人去世后作如下处理: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本人与老伴王娜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去世后遗留给王娜:顺义区牛栏山镇×街×胡同内一处宅院北房三间、东房四间(前面直姓,东面王姓,西面线姓、后面胡同)。此决定含未来改建,拆迁。二、我今后与老伴所有的其他财物在本人去世后均归王娜所有。此决定含本人与老伴王娜生活积蓄及未来国家对本人去世后的相关补偿金等。三、我去世后,念及多年夫妻恩爱情份惟愿和老伴王娜合葬在一起。本遗嘱委托北京市顺义区公证处为执行人。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王娜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公证处保存。”王娜另提交一份2011年4月3日落款的赠与合同,内容为:“甲方:吴国标,(身份信息略),乙方:王娜(身份信息略),甲方乙方系夫妻关系,甲方自愿把北京市顺义区×街×路东,北房三间、东房四间总建筑面积135.92平方米甲乙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处房产及后续改建、拆迁相关补偿赠与乙方。甲方自愿将甲乙双方在世时生活积蓄及甲方亡故时国家补偿款项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及其他财产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把北京市顺义区×街×路东一处房产赠与乙方归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房产所有权,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顺房交字第883号,房产坐落位置:×街×路东,房产位置及间数:北房3间、东房四间,总建筑面积135.92平米。第二条:房屋后续改建、拆迁相关补偿。第三条:甲乙双方在世期间积蓄及未来国家对甲方亡故后的补偿款项。第四条:乙方有对甲方在世期间照顾、赡养义务,在乙方先于甲方亡故的情况下,乙方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延续照顾、赡养甲方义务。第五条:甲乙双方夫妻恩爱都有亡故后合葬的要求,乙方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要无条件遵从。第六条: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夫妻关系和违背上述第四、第五条时此赠与合同废除,房产等财物所有权仍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第七条:本合同在甲乙双方与见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赠与合同落款除王娜、吴国标签名捺印外,还有见证人汤宏、耿牛签名捺印。王娜称,遗嘱因为去办公证的时候没有办成,所以后来又写的赠与合同,并提供了见证人汤宏、耿牛的书面证言及视频。四原告对上述遗嘱及赠与合同均不认可,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诉财产。

经本院分别向涉诉赠与合同两位见证人耿牛、汤宏当面询问,二人均表示认可上述赠与合同及其签名的真实性,并均称2011年4月3日当天吴国标、王娜二人一起找到的他们进行见证,当场签订的赠与合同,吴国标精神状况良好。

上述事实,有房产卖契、关系证明、遗嘱、赠与合同、结婚登记证明、照片、证人证言、本院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作为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所提交的涉诉赠与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见证人的证词可以证明,吴国标在世时与王娜签订了赠与合同,将涉诉房产属于其本人所有的份额赠与王娜。该赠与合同,系赠与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涉诉赠与合同约定,吴国标自愿将涉诉宅院内已有房产赠与王娜,且包括未来改建、拆迁相关补偿。由此可见,其在涉诉宅院内的房产权利已经全部赠与王娜,涉诉房产已归王娜所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个人遗产仅指其个人生前合法遗产。涉诉房产已经非吴国标遗产,故原告要求以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晓东、吴娜美、吴美美、吴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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