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下的权益义务可不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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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辉、王萍诉称:王辉、王萍、王浩凯为亲兄妹,三人之母张琴兰于1995年11月27日故去,其名下有一处房屋位于×区×楼×单元×号。张琴兰于1995年10月24日签订了购房协议,购买了上述房产,当时张琴兰只交了1000元左右定金,然后突发疾病死亡。剩余房款是用张琴兰遗留的存款支付的。该房应由王辉、王萍、王浩凯共同继承,但王浩凯要求王辉、王萍放弃继承权,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王辉、王萍、王浩凯共同继承张琴兰名下×区×单元×号房屋,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王浩凯辩称:原告所述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属实。但二原告并没有提供诉争房产来源证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房产应属于遗产的证据。房管局是按照购房协议将诉争房产产权登记在张琴兰名下。张琴兰去世时留下的只是购房协议,既没有付款也无物权。此房只有被告王浩凯与张琴兰长期共同生活居住,都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权利。诉争房产当初是按照方案政策购买,是针对居住人的优惠政策。张琴兰去世后,原、被告三人将张琴兰遗留的存款和预购房款全部用在办丧事和买墓地上,余款也三人分了。因二原告对诉争房屋不具备购买条件,二人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承担购房款付款义务,被告王浩凯履行了此房产的付款、纳税登记全部义务。二原告都有宽裕的住宅,应主动对此房产放弃继承,协助被告对此房产继承确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琴兰与王东东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王辉、王萍、王浩凯。王东东于1993年死亡,张琴兰于1995年11月27日死亡。北京市×区×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原系张琴兰承租的直管公房;1995年10月24日张琴兰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东城区房管局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协议书》(以下简称购房协议),购买了×号房屋。购房款(不含公共维修基金)为22044.43元。王辉、王萍、王浩凯一致认可张琴兰只交了1000元左右定金(王辉、王萍称定金数额为1000元左右,王浩凯称定金数额为1000元)后猝死。张琴兰死亡后,王浩凯欲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号房屋,王辉、王萍表示反对。王浩凯自认如果以其名义购买×号房屋,需多交购房款。其后,王浩凯按照张琴兰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购房协议缴纳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关于王浩凯缴纳×号房屋相关税费的资金来源,王辉、王萍与王浩凯各执一词:王辉、王萍称购房资金系张琴兰遗留的存款;王浩凯称系其向朋友借款交纳的购房款。1996年9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填发了×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所有权人为张琴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死亡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号房屋是否为张琴兰的遗产。根据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在本案中,张琴兰死亡时,其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的购房协议并未履行完毕。由于该购房协议是按照房改政策签订,购房者根据相关政策及自身条件可以享受一定优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购房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由购房者的继承人概括继承需征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本案中,从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接受张琴兰之继承人交纳的购房款并协助其办理×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等行为推断,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其与张琴兰签订的购房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张琴兰之继承人概括继承。反之从购房收据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名字为张琴兰亦可推断购房主体未发生变动。张琴兰在购房协议中的一项主要权利即为按照协议约定交纳购房款后对取得房屋所有权享有合理的期待利益,该项权利亦由张琴兰之继承人概括继承,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该期待利益转化为现实利益。综上,×号房屋应为张琴兰之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浩凯以缴纳购房款为由要求×号房屋归其所有之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本院确定张琴兰遗留的×号房屋由王辉、王萍、王浩凯均等继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登记在张琴兰名下的北京市×区×楼×单元×号房屋由原告王辉、王萍、被告王浩凯继承并所有,各占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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