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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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原告高江华之父、原告赵梅之夫高力华于2012年8月31日去世,高力华与二被告系兄弟关系。原登记在高鑫名下坐落于本市东城区戏楼胡同××号房屋应由高力华与二被告共同继承。2012年7月,高力华因病重住院,二被告趁其需钱治疗,提出为高力华提供医疗费,并要求高力华放弃继承。2012年7月12日,高力华在医院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并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现二原告认为二被告乘人之危,逼迫高力华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故起诉要求撤销高力华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放弃对北京市东城区戏楼胡同××号院遗产继承声明书。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高力华系自愿放弃继承,二被告没有趁人之危逼迫高力华放弃,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江华之父、原告赵梅之夫高力华与二被告系兄弟关系。原登记在高鑫名下坐落于本市东城区戏楼胡同××号房屋为高力华、高江海、高国林之父母的遗产。2012年7月12日,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高力华签署声明书,声明内容:我的父亲高鑫于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市去世。我的母亲王兰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戏楼胡同××号(旧:×号)房号为×的瓦房2间的二分之一份额(房产所有证号:东字第×××××号,建筑面积:33.0平方米)与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戏楼胡同××号(旧:×号)房号为×的瓦房3间(房产所有证号:东字第×××××号,建筑面积:4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均登记为高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以上房屋是我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们的遗产。我作为他们的法定继承人,现声明自愿放弃上述遗产全部的继承权。绝不反悔。后,原登记在高鑫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为被告高江海所有。

现二原告以高力华放弃继承权系二被告乘人之危,逼迫所致,诉至本院,要求撤销高力华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放弃对北京市东城区戏楼胡同××号院遗产继承声明书。二被告则否认二原告的主张,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出示房产分割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签订于2011年3月13日,内容为高力华与二被告之间就遗产房屋的分割达成的协议,其中协议高锁柱分得北房一间。协议书由高力华与二被告及各自配偶分别签字。二被告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但辩称该协议仅是一个意见,并未履行。原告另出示,高力华住院病案,诊疗费单据等,原告据此主张,高力华于2012年4月发现身患咽喉癌。高力华病重治疗期间,二被告以治疗费用为要挟,迫使高力华放弃继承权,前后二被告共计给付高力华钱款40余万元。二被告由此构成趁人之危及逼迫的情形。二被告认可高力华患病治疗及给付钱款的情况,但否认以此为要挟,逼迫高力华放弃继承权。另,原告出示2012年5月14高力华委托原告高江华办理房产继承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主张2012年5月高力华仍要求继承房屋,事隔两月后放弃继承权并非高力华本意。

关于高力华所作声明书的公证,经原告申请,本院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调取了(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的公证档案。经查,高力华所作公证事项为声明书签名,地点为北京市第六医院。另公证机关提供了高力华签名的公证处接谈笔录及现场签名时的视频。二原告认可声明书系高力华本人的签名,但是认为公证机关在进行公证时多处违法,不认可公证书的效力。

另查,高力华另有两女高萍萍,高丽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关系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协议复印件,病历及诊疗单据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档案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主张高力华所作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系二被告趁人之危,逼迫所致。就此,原告并未向本院出示任何足以证明该主张的直接证据。仅凭高力华重病住院治疗与二被告给付高力华钱款的情形,本院无法就此认定高力华作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系二被告趁人之危,逼迫所致。关于公证书问题,该公证书公证事项仅是公证高力华的声明书签名,二原告亦认可声明书签名系高力华本人所签,故二原告主张公证多处违法的意见,与声明书本身效力问题并无关联。现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江华、赵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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