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于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31号楼x单元x号房屋由于琴继承所有。2、诉讼费由于江、于璐璐、于高凯承担。事实和理由:于江、于璐璐、于高凯系兄弟姐妹关系,均为被继承人于国嘉的子女。于琴系于江的女儿,是被继承人于国嘉的孙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31号楼x单元x号房屋系被继承人于国嘉的个人财产,2007年5月29日,被继承人于国嘉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将上述房屋在其去世后指定由孙女于琴接受遗赠。2017年7月22日,被继承人于国嘉去世。现因房产继承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于江辩称,我不知道我父亲写遗嘱,对于原告起诉我没有什么意见,尊重法院判决。
被告于璐璐辩称,不同意于琴的诉讼请求。我对遗嘱存在异议。首先,上面只有签字,没有按手印,没有加盖钢印。其次,公证书上没有写明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号,无法证明这个于国嘉就是我父亲。再次,进行遗嘱公证的依据应该是继承法,不应该依据合同法和民法。涉案房屋是因为我家人口众多,政府为了照顾我们才多安置了这套房子,当时于琴还没有出生,所以我认为涉案房屋应该也有我的份额,应当法定继承涉案房屋。
被告于高凯辩称,不同意于琴的诉讼请求。我父亲生前从来没有跟我说过遗嘱的事情,我父亲生前很照顾我,不可能一点财产都不留给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国嘉与崔秀秀于1960年结婚,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于江,长女于璐璐,次女于高凯。1985年,于国嘉与崔秀秀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二人均为再婚。于江与高x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女,即于琴。2004年,于江与高xx离婚。
2007年5月29日,于国嘉到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遗嘱一份,内容如下:“立遗嘱人:于国嘉,193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园31号楼x单元x号。受益人:于琴,女,1992年9月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x号楼x单元x号。根据京房权证通私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园31号楼x单元x号房产(建筑面积:56.58平方米)产权人为于国嘉。该房产为于国嘉个人所有。上述房产无争议、抵押、查封、冻结。我亦无债务。现在我自愿立遗嘱,将上述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园31号楼x单元x号房产在我去世之后,指定由我的孙女个人于琴接受遗赠(不包括其配偶)。我立本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是我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另查,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园31号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于振海,房屋所有权证为通私字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6.58平方米。2017年7月22日,于国嘉去世。2017年9月11日,于琴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等。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于国嘉生前所有x号房屋,并于2007年5月29日到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遗嘱一份,指定于琴接受x号房屋遗赠。于国嘉公证遗嘱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于琴据此公证遗嘱主张继承x号房屋,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璐璐、于高凯辩称,以其不知道于国嘉立有遗嘱一事为由,否认遗嘱真实性,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于国嘉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园31号楼x单元x号房屋由原告于琴继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