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内容必须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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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诉称

曹娜、曹杰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市海淀区力路北×号楼×门×1号房产由曹娜、曹杰按份继承,二人各占50%份额。事实和理由:1、2014年8月11日的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2、曹娜对母亲姜丽兰尽到主要赡养义务。3、一审未对母亲姜丽兰的录像予以认定。

被上诉人辩称

曹力、曹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遗嘱不是母亲姜丽兰的真实意思表示,录像是母亲姜丽兰在逼迫下摆拍的。

曹娜、曹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北京市海淀区力路北×号楼×门×1号房产由曹娜、曹杰按份继承,二人各占50%份额。事实与理由:父亲曹力6于2013年11月18日去世,母亲姜丽兰于2017年8月15日去世。父母去世前,为避免儿女因财产继承发生争议,于2010年立有一份遗嘱,将二老的三处住房进行分配,遗嘱写明了力路房子归曹平,北×楼×2门房子归曹力,力路北×号楼×门×1号房子归曹娜和曹杰平分继承,遗嘱还写明在二老百年之后哪一家为房子闹事,就收回所分给他的房子,然后将收回的房子分给不闹事的子女。父母去世后,曹力和曹平虽然承认父母立有该遗嘱,但要求曹娜和曹杰出钱给他们才同意继承,曹娜和曹杰没有同意。虽然依照遗嘱,曹力和曹平对房产继承无理取闹,曹娜和曹杰就可以将其他两处房子收回继承,但念及兄弟之情,仅想继承力路北×号楼×门×1号房屋。

曹力向一审法院答辩称:2006年,我听说父母写过四间房屋的安排意见,四个子女一人一间使用,不是给。曹娜、曹杰提交的2010年遗嘱我不认可,遗嘱是打印的,不是父亲的本意,而且在法院通知我前从未见过。我父亲是老革命,是国家干部,非常清楚力路和力口北×楼×2门的房子是单位的房子,他无权处理,他只说了使用,也从未说过有遗嘱的事。我对母亲的签字也不认可,我母亲是文盲,从未见过她写字。

曹平向一审法院答辩称:在得到法院通知前,我从来没听过遗嘱的事,更谈不上不执行遗嘱。曹娜、曹杰在起诉书中口口声声念及兄弟情,但他们却在我患重病、手术放化疗,游走在生命线边缘期间将我告上法庭,给我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请法院依法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曹力6与姜丽兰系原配夫妻,婚后二人生育曹娜、曹杰、曹力、曹平四个子女。曹力6于2013年10月18日去世。姜丽兰于2017年8月15日去世。2002年2月6日,曹力6取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力路北×号楼×门×1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该房屋系曹力6与姜丽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曹娜、曹杰主张曹力6与姜丽兰于2010年3月9日留有遗嘱,内容为:“1、我俩决定:将2006年2月8日写的关于房屋安排意见作废。2、现决定如下:力路的一间曹平已要去十几年了,就分给他。北×楼×2门的一间分给曹力。海淀区力路北×楼×门×1号二间一套房屋所有权给曹娜和曹杰,由2人平分。3、在我俩有生之年谁不孝敬甚至闹事或在我俩百年之后哪一家为房子闹事,就收回所分给他的房子,然后将收回的房子分给不闹事的子女。特立此遗嘱都要执行。”遗嘱除曹力6与姜丽兰签字外均为打印字体,二人签字上各有手印一枚。曹力、曹平对上述遗嘱真实性均不认可,认可曹力6的签字系其本人书写,但手印系被人强迫所按,姜丽兰不会写字,故其签名并非本人所写。经询问,曹娜表示遗嘱打印件系其与曹杰打印的。

曹娜、曹杰另提交2014年8月11日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姜丽兰,女,汉族,1926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北京市海淀区。我与丈夫曹力6共有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力路北×楼×门×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编号为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X**号(成本价出售住房)。我丈夫曹力6生前和我于2010年3月9号立过一份遗嘱,鉴于是两人的共同决定,故长期有效,因我年事已高,为避免我百年后因财产继承发生争议,现将财产再明确一下:在我去世后,北京市海淀区力路北×楼×门×1号房产的一半归我的女儿曹娜继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北京市海淀区力路北×楼×门×1号房产的另一半归曹杰继承,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本遗嘱是立遗嘱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落款处有代书人田力,见证人康力、丁力的签名,姜丽兰的签名及手印。经询问,曹力、曹平称姜丽兰的文化水平为文盲,曹娜、曹杰称姜丽兰参加过扫盲的识字班。

经法院传唤,田力到庭陈述“我与曹娜是初中同学,毕业后至今一直有联系。2014年夏天,曹娜让我帮她抄一份遗嘱,当时曹娜交给我一份写好的遗嘱,我帮着抄了一遍,抄写的时候曹娜母亲姜丽兰不在我旁边,在另一个屋里,后来我把遗嘱内容念给姜丽兰听,念完她在遗嘱上签了字,按了手印。当时在场的有曹娜的爱人,我的同学康力,抄的过程中又来了一个曹娜的同事”。康力到庭陈述“我是曹娜的中学同学,一直有联系,曹娜让我去见证遗嘱,执笔是田力,我们都是同学,写完之后曹娜母亲就点头说这是我的意思。遗嘱的内容是曹娜找律师咨询写的草稿,写和念遗嘱的过程我都和姜丽兰在一起,姜丽兰的精神状态非常好。当时在场的还有田力、曹娜的同事”。丁力到庭陈述“我与曹娜是30年的同事,2014年7、8月份,曹娜拜托我做见证人见证遗嘱,我去的比较晚,我到的时候遗嘱已经写好了,我不知道是谁写的,我到之后他们当着我的面念给老人听,念完老人在遗嘱上签字按了手印,老人的精神状态很好。当时在场的还有曹娜、曹杰、曹娜的爱人和曹娜的两个同学。”曹娜、曹杰对代书人和见证人的陈述均认可,称因时间久远,三人对在场人数等细节记不清实属正常。曹力、曹平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三人陈述存在矛盾,且姜丽兰不会写字,听力非常不好,正常的交流是无法听清的。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曹娜、曹杰提交的2010年遗嘱系曹娜和曹杰二人打印的,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2010年遗嘱由曹娜、曹杰代书,且没有其他见证人见证及签字,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曹娜、曹杰提交的2014年遗嘱形式上为代书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均系曹娜的同事、同学,代书人田力出庭陈述其代书内容系按照曹娜提供的遗嘱抄写的,见证人丁力未见证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法院认为,立遗嘱人无法自书遗嘱时,可以由他人代书,代书内容须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代书人需如实记录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代书人按照曹娜提供的遗嘱进行抄写,显然无法证明该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姜丽兰的意思表示。综合以上事实,曹娜、曹杰提交的遗嘱均属无效,故曹力6与姜丽兰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曹力6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力路北×号楼×门×1号房屋由曹娜、曹杰、曹力、曹平四人按份继承所有,每人各享有25%所有权份额。2、驳回曹娜、曹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本案审理过程中,曹杰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曹娜、曹杰提交的2014年遗嘱形式上为代书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均系曹娜的同事、同学,代书人田力出庭陈述其代书内容系按照曹娜提供的遗嘱抄写的,见证人丁力未见证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其次,代书遗嘱内容须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代书人需如实记录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代书人按照曹娜提供的遗嘱进行抄写,显然无法证明该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姜丽兰的意思表示。而上诉人主张的姜丽兰录像一节既未与2014年遗嘱同时形成相互印证,又不能独立构成其他遗嘱形式,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曹娜、曹杰提交的2014年遗嘱应属无效,本案应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曹娜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曹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曹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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