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产继承份额有协议,调解协议分配遗产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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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兰诉称,张晓鹏、闫宁系夫妻关系,系原被告四人之生父母,父亲张晓鹏于1988年3月9日去世,母亲闫宁于1998年3月4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民房系原被告父母之财产,该宅院共有北房5间、东西厢房各3间、南房5间,父母去世后一致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现因该遗产继承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房产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力、张云、张宇辩称,原被告之间已对房产继承份额有过协议,同意上次调解协议分配遗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张晓鹏、闫宁系原、被告父母。1968年左右,原、被告父母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进行了翻建,建成北房五间。原被告父亲张晓鹏于1988年去世,原被告母亲闫宁于1998年去世。张晓鹏、闫宁去世后,该院内又盖东西厢房各三间,南房五间。2014年3月,原告持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曾达成协议,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一、二间归被告张宇所有。二、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三、四间归被告张云所有。三、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五间归被告张力所有。四、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南房五间归被告张力使用。五、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东厢房三间和西厢房三间归原告张兰使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未能向本院提供所诉争北房五间房屋是合法建筑的充分证据,并坚持主张对北房五间的所有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虽属原被告父母遗产,但原被告均未能向本院提供所诉北房属合法建设的充分依据,故原告对北房五间主张分得所有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诉东西厢房各三间、南房五间是张晓鹏与闫宁去世后所建,不属遗产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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