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基础案件:
上诉人:尹五
被上诉人:胡A
尹五与刘二签署了这份租房合同,承诺尹五将自身全部的一整套租房给刘二应用,租赁期从2001年9月到2002年9月,房租一月700元。2001年12月,刘二寻找尹五,称自身不愿再应用该房子,想续租,尹五不愿意。因此刘二又明确提出将房屋转租给胡A,合称他能够将该房子以一月700元的房租开展转租房,得到的二百元盈利由尹五、刘二均分,尹五对于表示同意。因此刘二和胡A签署了转租协议,承诺每月租金700元,租赁期从2001年12月到2003年12月。转租合同除房租外,尹五不了解别的內容。2002年10月,尹五由于自身要应用房子运营时装店,便寻找胡A,规定其退房。胡A以合同书并未期满为由回绝退房,尹五则宣称自身与刘二的原租赁协议早已期满,转租合同自然随之停止。尹五诉至法院,规定胡A腾房。
法院查证: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证,尹五与刘二签订历时1年的租房合同,并具体执行。刘二在履行合同后没多久,须经出租方尹五的愿意,将该房屋转租别人。刘二与胡A签订房屋转租合同时,私自将房产租赁時间从2002年9月延到2003年12月。尹五愿意刘二将房屋转租胡A,其含意是,仅容许胡A在2001年12月至2002年9月期内内的转租房。对刘二与胡A所承诺的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的租用時间,未须经尹五的愿意。现尹五与刘二的租房合同限期期满,尹五有权利取回自身的房子。
法院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本上依规做出裁定,适用了尹五取回房子的要求
律师评价
此案涉及房屋转租协议书限期超过原租赁协议限期怎样解决的难题,其实质就是说转租合同和原租赁协议的关联的难题。原租赁协议和转租合同是主合同和从合同书的关联。
今说白了主合同,就是指不用别的合同书的存有只能单独存有的合同书。说白了从合同书,也称附设合同书,就是指以别的合同书的存有为存有前提条件的合同书。从合同书的关键特性是其具备附属性,它无法单独存有,务必以主合同的存有并起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不创立,从合同书就无法创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书也无法独立存有;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是撤消,从合同书也将无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书随之停止。
比如,日常生活的保证合同,其相对性于主债务的合同书来讲,是以合同书。主、从合同书是相对来说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从合同书,沒有从合同书,也不在乎主合同。虽然主合同的存有并起效将立即危害从合同书的创立及法律效力,但由于主合同并不是依附于从合同书,反过来这是能够单独存有的,因而,从合同书不创立或是起效,通常不危害主合同的效力。
此案中,刘二和胡A签署的租房合同,相对性于尹五和刘二签署的租房合同而言,就是以合同书。尹五尽管愿意刘二转租房房子,但对转租合同限期超过原租赁协议限期的客观事实并不是了解,也无法推定尹五愿意该转租房限期。因而,此案的转租协议并不是归属于《货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第12条的要求和《担保法》第224条中常说的“出租方与转租房彼此商议承诺”的情况。因此,当原租赁协议期满时,尹五依然有权利规定取回自身的房子,次承租方胡A无法以转租合同限期并未来临做为抗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