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之名购二手房离异时婆婆不承认该如何处理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19-12-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项某诉称:2013年1月,原告及案外人使用被告之名购买坐落于密云区1402号房子,因此原告及案外人付款购房的钱822000元,房子备案在被告户下。自此,原告数次规定被告协助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及案外人将密云区1402号房屋的产权工商变更在原告及案外人户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诉争房子是被告签署的房屋购买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也备案在被告户下,因此诉争房子应归被告全部。原被告中间仍未签署借名买房的协议书。由于那时候被告身体不好,诉争房子系被告授权委托案外人购买并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之后诉争房子用以租赁,被告没有密云定居,为了更好地,将房子的全部办理手续都给了案外人,由于原告与案外人系夫妻感情,因此原告就将有关的房子办理手续取走了。

案外人张先生述称:诉争房子就是我和原告购买的,我和原告系夫妇,始终在闹离异。诉争房子是被告购买的,购房的钱都是被告出资的。由于被告身体不好,因此授权委托我申请办理买房的相关的事宜。

三、审理查明

张某与张先生系姐弟关系。2013年1月4日,张先生以张某的委托人与马某签署房屋购买合同,马某将坐落于密云区1402号房屋出售给张某,卖价为82.2万余元,在其中购房款2万余元,首付21万余元,其他购房款67万余元由张某申请办理贷款银行付款。2013年1月21日,马某出示收据,接到张先生交来房子首付20万余元。2013年2月1日,所述房屋所有权工商变更在张某户下。2月20日,马某接到张先生交来房子余款3000元。

项某为证明其认为,向法院递交1.购买诉争房子时的房产契税交款凭据、买房大票、2013年2月1日的诉争不动产权证书及采暖合同书及采暖费缴纳收条、出租合同等,证明诉争房子的有关办理手续始终储存在项金睛手,且诉争房子始终由项某和张先生具体管理方法应用。2.银行存折及提款纪录,证明购买诉争房子的首付系项某及张先生付款。3.张某老公张某的金融机构提款凭据,证明购买诉争房子时往张某贷款7万余元且已结清。4还款诉争住房贷款的储蓄卡,证明项某及张先生始终在偿还诉争房子的贷款银行。5项某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在该音频中,张某承认诉争房子系项某及张先生购买但备案在张某户下。

张某为证明其认为,向法院递交1.张某老公张某的银行存折提款纪录,用以证明张某付款了诉争房子的首付。2.张某偿还贷款银行纪录,证明自2015年8月刚开始,张某偿还贷款银行。3.建设银行本人贷款结清证明,用以证明张某早已于2016年3月29日将诉争房子的借款还清。4张某的就医纪录。证明张某身心健康状况不好,无活力及時间解决诉争房子的相关的事宜,故授权委托张先生解决房子的相关的事宜。2.诉争房屋的产权资格证书,用以证明张某具体拥有诉争房屋的产权资格证书。

为查明此案客观事实,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了2014年至2016年期内张先生的交易,显示信息在2014年8月27日至12月5日总共向张某转帐7万余元。对该项某称该账款系偿还购买诉争房子时往张某所借的7万余元,并且于张某的金融机构提款纪录互相证实。

法院调取张先生帐户交易,显示信息张先生在2013年1月28日提款9600元。项某称此笔提款系以便在2013年1月30日付款诉争房子的产权过户税金。

另查明,2016年9月26日,张某将张先生提起诉讼至法院,称其2004年10月购买涉案人员房子时,因不可以借款,故使用张先生的委托人购房及申请办理贷款银行,房子亦备案在张先生户下。在此案审理全过程中,张某与张先生达到调解协议,张先生协助张某将涉案人员不动产权证书工商变更在张某户下。

2015年6月及2016年10月,张先生曾2次提起诉讼至法院,规定与项某离异,均被法院判决驳回申诉其诉讼请求。

经法院释明,张某明确表示没有此案中规定项某及张先生偿还其还款的诉争房子的贷款银行及贷款利息。

四、法院判决

北京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

一、被告张某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7日内协助将密云县1402号房屋的产权工商变更至原告项某户下。

二、驳回申诉原告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市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价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项某及张先生与张某中间是不是存在借名购买涉案人员房子的客观事实。

依据查明的客观事实,项某及张先生与张某中间尽管沒有签署书面形式的借名买房协议书,但从项某及张先生在购买诉争房子前后左右的提款纪录、项某及张先生拥有房子的房本及购房手续、项某及张先生在购买诉争房子后偿还贷款银行、项某及张先生具体管理方法房子用以租赁、缴纳房子的水电气、采暖费等客观事实,并充分考虑项某与张某的通话录音纪录等,能够认定项某及张先生与张某中间存在借名购买密云县1402号房子的客观事实。

因张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工商变更在项某及张先生户下,故法院有权利判令张某协助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工商变更在项某户下。但需表明,该裁定结果不影响诉争房子系项某及张先生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