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是不是还能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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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陈笑诉称,2009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怀柔区潘家园小区12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价格4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签订当日给付被告402500元,其中2500元是车棚子款,被告亦将该房钥匙交给原告,自此原告享有该房所有权。因该房是票房,现在可以办房产证了,但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认为,双方既已合法买卖房屋,被告理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由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孙天辩称,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涉讼房屋是票房,双方当时以票房的价格成交。现涉讼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我方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我方对房屋性质存在重大误解,房屋性质转变致使我方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我方显失公平,而原告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法院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故我方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经济损失264360元。

原告(反诉被告)陈笑辩称,反诉原告作为成年人,与我方通过中介完成房屋交易,现在房屋涨多少与反诉原告均无关,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怀柔区潘家园12号楼原为怀柔镇后城街村自管楼,孙天于1996年从怀柔镇后城街村民委员会购得潘家园12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一套。2009年10月10日,孙天作为卖产方(甲方),与买产方(乙方)陈笑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怀柔区潘家园小区12号楼2单元302号楼房出售给乙方,双方协议价格为40万元,并约定此房为票房,买卖双方自愿交易,以后此房任何市场变化与卖方无关,产权属于买方。孙天、陈笑在《房产买卖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北京安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盖章。陈笑当日将购房款40万元及车棚款2500元交付给孙天,孙天将上述房屋及原始票据交付给陈笑。2016年7月11日,陈笑持诉称请求及理由来院,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未能调解。经本院向北京市怀柔区建委了解,潘家园小区12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现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四、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笑与孙天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陈笑已经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孙天亦早已将房屋交付对方,在目前涉讼房屋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下,双方订立的《房产买卖协议书》理应继续履行,尽快办理产权过户。孙天以房屋性质发生变化为由反诉要求对房屋价款进行调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五、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陈笑办理北京市怀柔区潘家园小区十二号楼二单元三〇二号楼房的产权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笑。

二、驳回反诉原告孙天的反诉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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