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丽丽诉称,刘国鹏与我系母子关系,刘国鹏之父刘华于2013年8月20日病逝,座落于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x号楼3单元601号房产系刘金波遗留财产,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刘国鹏辩称,房屋属于遗产,经与母亲协商一致同意,位于丰台区望园小区房产归母亲张丽丽所有,位于碧桂园房产归我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丽丽、刘华于1978年结婚,婚后生一子刘国鹏。张丽丽、刘华于2002年购买了位于房山区长阳碧桂园x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刘华名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0206242号。2013年8月20日刘华病逝。
本案在审理中,张丽丽明确表示以下意愿:张丽丽对位于房山区长阳碧桂园x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以及应继承该房屋遗产份额赠与刘国鹏。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望园小区西里xx号楼5单元202号房屋亦属于张丽丽、刘华共同财产,刘国鹏愿意放弃对于该望园小区房屋的继承权,北京市丰台区望园小区西里xx号楼5单元202号归张丽丽所有(已另案处理)。
另查明,刘华之父刘云于1979年病逝,刘华之母张海于2010年8月份病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张丽丽提供的京房权证房私字第0206242号房产证、刘金波死亡证明、刘云、张海病故证明等。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位于房山区长阳碧桂园小区的房产系刘华生前与张丽丽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属于刘华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张丽丽、刘国鹏共同继承,该房产另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属于张丽丽的财产份额,现张丽丽表示放弃该处房产继承份额,并将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赠与刘国鹏,本院应予确认该房产归刘国鹏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房山区长阳碧桂园x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归被告刘国鹏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