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是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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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郭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二区70号宅院中北屋五间、东屋三间依法继承;2、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郭飞与郭东、郭涛系父子关系。郭飞与妻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二区70号有宅院一座,宅院中有北屋五间、东屋三间,郭飞妻子于1997年去世。现因房产继承问题,郭飞与郭东、郭涛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郭飞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郭涛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郭飞与许佳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分别是长子郭东与次子郭涛。郭飞与许佳婚后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二区70号宅院建设北屋五间。1997年1月16日,许佳去世。许佳去世后,郭飞在某村二区70号宅院建设东屋三间。庭审中,本案案由由法定继承纠纷调整为分家析产纠纷。郭飞表示由郭东分得某村二区70号北屋西侧第一间、东屋北侧第一间,郭涛分得北屋西侧第二、三、四间,郭飞分得东屋南侧第一、二间和北屋东数第一间。郭涛同意郭飞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某村二区70号宅院内的北屋五间系郭飞与许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为夫妻共同财产。许佳去世后,北屋五间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许佳的遗产由许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郭飞、郭东、郭涛继承。郭飞在某村二区70号宅院建造了东屋三间,对东屋三间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东屋三间进行处分。郭飞表示由郭东分得某村二区70号北屋西侧第一间、东屋北侧第一间,郭涛分得北屋西侧第二、三、四间,郭飞分得东屋南侧第一、二间和北屋东数第一间。郭涛对此表示同意。郭飞的分家意见未侵犯郭东的继承权益,本院不持异议。郭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二区70号宅院内北屋东侧第一间及东屋南侧第一、二间归郭飞所有,北屋西侧第一间、东屋北侧第一间归郭东所有,北屋西侧第二、三、四间归郭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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