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纠纷中,如何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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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刘A、刘B称,2009年10月9日,刘C之妻张某未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间房乡政府)签订了《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领取拆迁补偿款1135333元,并接受四套安置住房,1号住房、2号住房、3号住房、4号住房。5号楼的8间房子归属于被继承者刘D和李A的财产,我们做为儿女有权利规定切分,在房子被动迁以后,我们有权利规定切分动迁赔偿款和安置房子。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1、刘C支付刘A住房补偿款378444元、支付刘B住房补偿款378444元;2、4号住房归刘A所有,1号住房归刘B所有,刘A、刘B自行承担购房款,刘C将上述两套住房交付给刘A、刘B。

二、被告辩称

刘C称5号院内的住房是其个人所有,拆迁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不同意分割拆迁补偿款。

刘E称其对5号楼的盖房状况和别的状况也不清晰,我也不知道是不是归属于财产,因为我不规定规定切分动迁赔偿款和安置住宅。

李某、刘F、刘G相互辩称:5号楼是李某和刘C相互拆建,并不是归属于财产,动迁赔偿款都没有老年人的市场份额,刘A、刘B规定切分动迁赔偿款沒有根据,拆迁安置房屋系分到具体定居人口数量和按置人口数量,刘A、刘B规定分到按置住宅沒有根据。其他的答辩意见与刘C的答辩意见一致。

陈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法院查明

刘D与李A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刘A、刘B、刘C、刘E四名子女。李A于1993年11月10日去世,刘D于2002年11月22日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刘C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刘F系二人之女。刘F与陈某于2006年9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2日登记离婚,双方育有一子刘G。

5号院后分为南北两个院落,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登记为张某和刘D。2009年10月28日,张某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三间房乡政府作为腾退人(甲方)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就定福庄×号内×号腾退安置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腾退住房及人口:1、乙方需腾退正式住宅住房24间,建筑面积280.92平方米;2、经甲方确认乙方实际腾退人口数为五人,分别为户主刘C、之妻张某、户主刘F、之夫陈某、之子刘G。二、按置住宅及搬入時间:1、按置住宅坐落于三间房乡北区×区(×-×号);三、离开赔偿款及按置用购房款价差清算、支付限期和支付方式:1、招标方付款承包方使用权赔偿款、所有权赔偿款总共:849799.74元,在其中使用权赔偿255589.74元、所有权赔偿594210元。四、其他补偿费及补偿额:1、甲方应支付乙方其他补偿费总计285534元。合同签订后,张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安置的四套住房均已交付。

关于5号院内的建房情况,刘A、刘B称该院落原系祖业产,后分为南北两个院落,北院原有北房2间,刘D和李A于1976年新建北房4间,之后刘C建房情况不清楚,南院原有北房2间,刘D和李A于1984年将2间北房拆除后扩建为北房2间和西厢房2间,建房时刘A有出资、刘B有出力,在2009年拆迁之前刘C建房时刘A、刘B也都出了力。

四、判决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1号住房、2号住房、3号住房、4号住房的所有权益归被告刘C、第三人张某、第三人刘F、第三人陈某、第三人刘G共同享有;

2、被告刘C、第三人张某、第三人刘F、第三人陈某、第三人刘G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A、原告刘B各四万元;

3、驳回原告刘A、原告刘B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依据《合同书》及有关要求,三间房乡政府系明确离开住宅状况及具体离开人口总数要素明确赔偿账款后,再按照《按置方法》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应用所述房屋拆迁补偿账款以优惠价选购按置住宅。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有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补偿,亦包括对实际腾退人口的个人补偿款。《协议书》中确定的被腾退人系张某,腾退人口系刘C、张某、刘F、陈某和刘G,而刘A、刘B不属于《协议书》中的被腾退人和安置人口,故涉及腾退人口的个人补偿款和使用权补偿款中并无刘A、刘B的权益或份额。依据5号庭院的来源于情况和被告方阐述的院中盖房状况,该庭院内有刘D和李A的修建住宅,故涉及到使用权赔偿的拆迁费中需有刘A、刘B的相对利益,因多方被告方均未递交合理直接证据证实动迁时住宅情况和盖房状况,人民法院依据目前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给予酌定明确。因《协议书》中确定的安置人口均未主张进行内部权属份额,故法院确定安置住房的权益由刘C、张某、刘F、刘G、陈某共同享有,法院并按照有利于家庭生活及财产分割的原则酌定确定分割方式及给付刘A、刘B的补偿款数额,对于刘A、刘B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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