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送合同无用案件分析情况——知名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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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3月,李甲、李乙、李丙诉称:我们与李丁系兄妹,王某与张某系我们的爸爸妈妈。李甲自2001年起始终与爸爸妈妈相互定居在202号房子,直至2009年王某过世。父亲去世后,张某于2009年7月提起承继之诉,请求依规分割王某户下房子,法院判决,房子归张某全部,由其给付其他继承者赔偿款。后李甲提起了上诉,但被驳回申诉,我们又提起再审。在此过程中,李丁与妈妈张某故意勾结,于2013年将房产过户至李丁户下。自此,妈妈张某于2012年5月过世。李丁与张某签署赠与协议行为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规确定张某与李丁中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2、被告辩称

李丁辩称:2001年,李甲回家就沒有和妈妈定居,其上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合。我亲人去世时间为2012年3月27日。有关房子所属难题,一审、再审判决书都把房子判归我妈妈全部,她有相对的处置权。妈妈将房屋赠与帮我,并依法处理了公正,我们沒有勾结,也未危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故李甲、李乙、李丙的阐述无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合同书合理合法合理,请求依规驳回申诉李甲、李乙、李丙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王某(于2009年1月4日过世)与张某(于2012年3月27日过世)系夫妇,李乙、李丙、李甲、李丁系两人儿女。

房子原备案在王某户下。在王某过世后,张某诉至法院规定依规承继该房子。法院经案件审理裁定:“房子归张某全部,张某给付李乙、李丙、李甲分别二万一千五百元,给付李丁6万六千五百元。”裁定后,李甲提起上诉。经案件审理于2013年5月18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后,李甲与李乙、李丙各自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各自做出判决,依规驳回申诉了李甲,李乙与李丙的再审申请办理。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于2013年5月16日将房产过户到自身户下。2013年5月21日,张某与李丁签署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给李丁,并且经过公证机关开展了公正。2013年5月28日,李丁将房产过户至自身户下。

案件审理期内,法院依规读取了赠予公正档案资料。李甲、李乙、李丙对于不认同,表达赠与协议为张某与李丁故意勾结,且公证书的做出违背了公正所管要求,属于违反规定。另一个,李甲、李乙、李丙还表达,在房屋赠与后,第三人没法获得法院判决的房子折合同款。

案件审理中,李乙、李丙觉得是李丁蒙骗张某达到赠与协议。李甲申请办理法院到医院门诊读取张某的疾病。经法院了解,李甲称申请办理读取疾病由于疾病上记述张某有压疮,以便证实李丁沒有对妈妈尽到应负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

驳回申诉李甲、李乙、李丙的诉讼请求。

四、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房产律师靳双权觉得:

张某根据法院生效裁定依规获得房子的使用权,对该房子依规具有占据、应用、盈利、处罚的支配权。2013年5月21日,张某与李丁签署赠与协议,并且经过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赠予公正。李甲、李乙、李丙认为该赠与协议无效。

首先,有关张某与李丁是不是故意勾结的难题,李甲、李乙、李丙无法出示直接证据证实张某与李丁存有故意并勾结欲意危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故故意勾结无法创立。

次之,有关李乙、李丙明确提出的李丁蒙骗张某的难题,综合性公证书、公正档案资料等直接证据,不能否认赠予行为系彼此真實意思表示,且诈骗的不良影响并不是造成合同无效,不归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理由,故李乙、李丙的该项建议不可以创立。

再次,有关赠予公正是不是违反规定的难题,李甲、李乙、李丙关键原因是赠予公正违背地域管辖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机构申请办理办理公证,能够 向住所地、常常居所、行为地或是客观事实发生地的公正组织明确提出。申办涉及到房产的公正,理应向房产所在城市的公正组织明确提出;申办涉及到房产的授权委托、申明、赠予、遗书的公正,能够 可用前述要求。”依据该要求,申请办理房产赠予公正无须向房产所在城市的公正组织明确提出,李甲、李乙、李丙的认为沒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创立。另一个,公正组织不按行政区域划分逐层开设,亦无证据证实张某与李丁挑选的公正组织的经营范围只限北京的某一地区,故张某与李丁挑选北京的公正组织申请办理赠予公正并无不当。因而,法院综合性有关要求及案情,觉得公正组织审理并做出公证书的行为,并无不当。

最终,有关张某处罚房子是不是损害李甲、李乙、李丙合法权利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首的,合同无效:(一)另一方以诈骗、威逼的方式签订合同书,危害国家主权;(二)故意勾结,危害國家、团体或是案外人权益;(三)以合理合法方式遮盖不法目地;(四)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五)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该法第七十四条要求:“因借款人舍弃其期满债务或是无尝出让资产,对债务人导致危害的,债务人能够 请求人民检察院撤消借款人的行为。借款人以显著不科学的廉价出让资产,对债务人导致危害,而且买受人了解该情况的,债务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撤消借款人的行为”。依据法院生效裁定,张某应给付李甲、李乙、李丙房子折合同款,现张某将房屋赠与李丁,确导致李甲、李乙、李丙利益遭受危害。但第三人明确提出的此项理由不归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情况。

综合性此案案情及目前直接证据,评定张某与李丁签署赠与协议并不是组成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的情况,并驳回申诉李甲、李乙、李丙规定确定赠与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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