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并不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被要求收房,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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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称

1.请求依法撤销(2018)琼0105民初5531号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以交易习惯为由认定运丰公司应当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不符合同约定。运丰公司与李鹏斐于2009年5月9日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根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交完全额房款及国家规定办证的相关费用之日起一年半内为买受人办妥房产证......”。由于李鹏斐至今没有收房,也就没有缴纳国家规定办证的相关费用,根据合同的约定,运丰公司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并不算违约。即便是涉案商品房并未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但是在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李鹏斐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之后,运丰公司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才算是违约,一审判决以“交易习惯”、“涉案商品房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为由,认定逾期办证的过错在运丰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

综上,为维护运丰公司的合法权益,运丰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二审法院院提起上诉,希冀得到公正之裁判。

被上诉人辩称

一、首先,因双方是期房买卖,根据商品房预售方面的交易及办证的相关规定,办证的基本流程是: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开发商缴税完税-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即俗称的大证,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办理每户分割登记(即俗称的小证,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购房者缴纳买方契税和维修基金等税费-开发商办理转移登记过户至购房者名下。没有办出大证并分割小证之前,买方无法缴交契税等税费,也没有缴交的必要。以上既是法律规定流程,也当然是一般的交易习惯,因此双方该合同条款的本意是“开发商应于一年半以内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但如系因购房者未按时缴交买方相关税费导致办证迟延的,开发商对此部分被耽搁的期限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其次,如果运丰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成立,则双方合同该部分条款的意思将变成是“开发商可以永远不办理房产证大证和小证分割,致使购房者永远无法缴交相关税费,则开发商为购房者办证期限可以一直不起算,且购房者不能追究其办证违约责任”。运丰公司的上诉主张,实则已经将双方合同理解为“该条款约定开发商可以不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或者何时办证由开发商单方决定,且不违约”,如此明显与常理相悖。况且,即便如此,运丰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当合同中有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时,依法该条款也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三、最后,运丰公司在本案此前的几次纠纷解决过程中,既有法院的调解,也有判决,该公司均认可其办证逾期违约的事实,也未对相关判决提出过上诉。因此,运丰公司应于一年半内为李鹏斐办理房产证以及其已违约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为李鹏斐办证的事实,其对此其实是“心知肚明”,也充分印证了李鹏斐关于对前述条款约定内容的理解才是符合双方达成的合意。运丰公司此次为上诉所提出的抗辩理由,着实是生拉硬扯,既违背常理,也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更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李鹏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无误,二审应予以维持。运丰公司上诉所主张的观点,是在其败诉而无理由可述情况下生半硬扯的理由,根本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运丰公司是否应向李鹏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6853元。运丰公司主张由于李鹏斐至今没有收房,也没有缴纳国家规定办证的相关费用,运丰公司没有为李鹏斐办理房产证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但经本案查明的事实,运丰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通知李鹏斐收房并告知李鹏斐缴纳相关办证费用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且涉案商品房并不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认定逾期办证的过错责任在于运丰公司,并无不当。运丰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运丰公司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处理正确,且运丰公司并未就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提出上诉,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运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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