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买卖合同的公司破产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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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称

1. 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雅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雅行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协商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购房款,并办理了网签登记。李盈愿意以取得房屋产权来代替金钱给付,与其他消费性购房者并无本质区别,李盈的主张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其权利应得到保护。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李盈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一审法院依据该规定认定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涉案项目至今尚未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李盈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仍会面临房屋不能交付的风险,故李盈要求雅行公司履行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被上诉人辩称

雅行公司辩称,双方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以物抵债,如果支持李盈的请求,将构成破产程序中的个别清偿。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李盈举示的银行转账凭证和《抵款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雅行公司与李盈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雅行公司与李盈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提供担保,双方并无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李盈的各项诉讼请求。由于双方《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雅行公司破产管理人无需向李盈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人民法院亦无需对该解除通知书的效力进行法律评价,故对李盈要求确认雅行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盈要求雅行公司继续履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盈作为雅行公司借款的债权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雅行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李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之处,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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