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地产公司依然有保修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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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金风诉称:2010年4月18日,被告风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风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会展路9号的风·山水1号4号楼4单元风号房。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风地产公司也于2010年12月30日向原告发出了交房通知,但在交接房屋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存在地面开裂的现象,于是立即向风地产公司提出,风地产公司也表示在交房后会予以维修。但是被告风地产公司在交房后,经原告多次请求和催促,仍未为原告维修。风物业公司在原告提出保修要求后,也一直没有采取修复措施。原告认为,被告风地产公司作为商品房开发商,依法应当保证商品房质量合格,商品房有关部位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依法应当承担保修义务,被告风物业公司作为被告风地产公司的房屋质量保修联系单位,依法应当代风地产公司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位于南宁市会展路9号风·山水1号4号楼4单元风号房开裂的地面由两被告修复并承担维修费用;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风地产公司、风物业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在装修涉案房屋过程中,破坏了厨房的防水,致使客厅地面产生裂缝,发生渗漏后,原告才要求被告进行处理。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房屋存在裂缝。该裂缝属于非结构性裂缝,不影响主体结构及使用,被告还是愿意为原告进行维修,但希望原告予以配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南宁市会展路9号风·山水1号4号楼4单元风号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风地产公司付清了购房款,被告风地产公司向原告交付了上述房屋。因上述房屋的客厅地面产生了裂缝,原告遂要求被告风地产公司、风物业公司对该裂缝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风地产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对房屋的裂缝进行了修复,现已维修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风地产公司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对风·山水1号4号楼4单元风号房的裂缝进行了修复,且已维修完毕,原告对被告风地产公司的维修结果亦较为满意,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现原告仍坚持要求被告风地产公司、风物业公司对上述房屋开裂的地面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020101188701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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