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前是否可享用宅基地使用权和附属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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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诉称

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向李兰发放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用地林权地垦补偿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李兰与重庆市合川区遂渝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征地征拆迁办公室签订的《遂渝铁路二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书》不是房屋征收协议,不是对上诉人宅基地的征收。(2)李兰位于合川区太和镇报恩村五社的宅基地及其附属用地、林权地并未被征收。(3)李兰依法享有位于合川区太和镇报恩村五社的宅基地及其附属用地、林权地的土地使用权。(4)林权地确实存在,一审判决以李兰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不合理。2、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认为李兰不享有案涉地块的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使用权,属适用法律错误。3、被上诉人取得本案讼争的复垦费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并实施恶意侵占行为。综上所述,李兰的宅基地未被征收,仍享有位于合川区太和镇报恩村五社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林权地的使用权。李兰将其复垦后,应为获得复垦费的合法主体。被上诉人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恶意侵占李兰应得复垦费,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文,拟证明上诉人户籍由农村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是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通知。拟证明在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宅基地及附属设施退出必须经农户自愿,且政府应参照地票交易价格进行补偿。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拟证明上诉人转为城镇户口后保留原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4、照片一张,拟证明原宅基地以及林权地及附属设施全部被复垦。被上诉人对李兰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具关联性。

本院认为

李兰的房屋已被征收并获得补偿,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前,不再享有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附属用地使用权。因此,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报恩村村民委员会获取相关复垦补偿款并未侵犯李兰的利益,不应向李兰支付相关复垦费。而李兰所述的林权地,由于其未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李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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