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反了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协议书原告可以要求支付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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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马洪涛在被告所在村拥有一套住房,面积为37平米,原告父亲于1997年去世。2008年4月8日原告父亲的房屋被国家征占,原告作为继承人与拆迁人达成协议,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协议书,被告以每户26500元发放宅基地补偿款,但被告始终未将宅基地补偿款发放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将宅基地补偿款26500元发放给原告,并支付从2009年2月至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村民马洪涛于1997年去世,其房产作为遗产由被答辩人出售给同村村民鲁贵长,因而,宅基地的使用权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至鲁贵长,只有鲁贵长有权对该房屋的宅基地补偿款主张权利,原告无权对马洪涛的宅基地补偿款主张权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马洪涛在被告所在村拥有一套住房,面积为37平米,马洪涛于1997年去世。1999年11月20日,原告将其父亲马洪涛的房屋(面积为37平米)和自己的自建房屋(面积78平方米)一并卖给了同村村民鲁贵长,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原告父亲的房屋被国家征占,2008年4月8日,马洪涛的继承人共同签字表示由原告来继承马洪涛的房屋,同日,原告与拆迁人签定货币补偿补助协议,协议约定拆迁人给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金45550元。原告认为自己还应获得26500宅基地补偿款,但被告始终未将宅基地补偿款发放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因死亡而消灭。原告父亲马洪涛于1997年去世,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原告可以依法继承其父亲马洪涛的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因为房地一体,继承房屋时就当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可以收回该宅基地;同时,原告作为治安村集体成员,村集体已经为其分配了宅基地,根据我国“一户一宅”的原则,原告也不能同时拥有二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顺记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6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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