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取得房产小产证,是不是应该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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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丰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生效判决,丰华公司迟延办理大产证确系政府原因造成。在此情形下,丰华公司不应承担逾期办理大产证的违约责任。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云、田丰、李章云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云、田丰、李章云辩称:丰华公司迟延办理大产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不同意丰华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将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性原则。通常情况下,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免除仅以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为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丰华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办理大产证,在取得大产证后30日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后60日内双方依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及申领该房屋的小产证。据此,可以确定双方应于2011年1月18日前办理小产证。现丰华公司迟至2011年5月6日才取得大产证,并由此导致张云、田丰、李章云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取得小产证,显属违约。鉴于丰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系不可抗力所致,其应当依法向张云、田丰、李章云承担违约责任。丰华公司以逾期办理大产证系政府原因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虽然双方合同未约定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责任形式,但相关司法解释从保护购房人的利益出发已作出直接规定,张云、田丰、李章云在本案中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关于丰华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期限,原审已作充分阐述,本院予以赞同。

裁判结果

综上,丰华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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