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的房屋贷款手续若未在有限期内办理完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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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声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6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商品房一套,总价为264217元,被告首付54217元,余款做银行按揭贷款。后因被告原因未能办成贷款,原告发函书面通知被告,被告不予理会,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现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421.7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全辩称,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项,并办理了有关按揭贷款手续,交纳了相应费用,合同未能履行责任在原告。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解除合同权已届满,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合同格式发生变化,双方于2006年1月16日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1号第1幢1单元8层10803号房,建筑面积94.3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1.28元。被告于2005年12月29日付定金10000元,于2005年12月31日付清总房款的20%,计54217元(含定金),余款210000元做15年银行按揭。被告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0.5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意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另约定: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7日内将按揭所需的资料及相关费用提供给出卖人,在接到通知同银行对保签字必须遵守时间,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负,逾期30日再办理者,视同无故退房扣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180天后再退还剩余已交首付款,不退还办按揭的所有手续费、保费,其他内容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2005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交纳购房定金10000元,房款44217元,天然气初装费等2916元。2006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交纳公证费315元,抵押金80元。2006年2月27日由于被告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未能办成贷款,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被告未予答复,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由被告支付违约金。审理中,被告2008年7月22日补交房款30000元,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仍未办成。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信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主体合法,意思表达真实,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双方约定被告余款21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被告虽向原告交纳了公证费、抵押费等,但被告做为贷款人至今未办理完成银行按揭贷款,这一事实被告应属明知,原告向被告发函履行了其告知义务,被告行为属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至于被告辩称原告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全与被告声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李全与被告声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被告李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声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64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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