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只有付款收条凭证,是否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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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2005年6月31日,被告在淮滨县建行大世界北开发房地产,原、被告商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三间营业住宅门面,首付定金9万元。付款后被告不给房也不退钱。诉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定金9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源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已的主张提交收条,用以证明付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被告王源原居住在淮滨县××村,因男到女家落户在城关镇。其在城关镇××淮滨县建行大世界北端有一农村宅基地,欲开发楼房出卖,2005年6月31日,原、被告商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三间营业住宅门面,首付定金9万元。付款后因县政府要在此建建行大世界将被告的农村宅基地征用,被告建房不能却不退钱。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间因期房买卖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收条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因被告建房不能,不能履行约定,应当返还定金。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

裁决结果

限被告王源(又名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任志强定金人民币90000元。逾期不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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