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做过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对房屋具有支配权?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19-11-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称

一、撤销(2016)粤1303民初l88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并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姜仁应向上诉人偿还《购房贷款合同》项下本金230078.3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0078.3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859元。二、撤销(2016)粤13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判项并依法改判为: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大道3号金润东方公寓2栋2201号房[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33995]房享有抵押权,井对其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3日做出(2016)粤13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部分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该部分判决,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并改判一审判决部分判项。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如下:一、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认为上诉人计算逾期利息以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计算方式依据充分,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主张。但在判决判项中(一审判决第二判项)判决“利率按

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姜仁经、原审被告二

惠州市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利息是否应按合同约定计算?2、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上诉人因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3、上诉人是否享有被上诉人名下位于惠州××头××大道××东方公寓××房的抵押权以及对其处置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利息是否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被上诉人在借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仅履行了部分义务,上诉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30078.38元和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但在合同解除后,复利应不予计收。

综上所述,对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的上诉请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决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姜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个人购房贷款合同》项下本金230078.3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十计息,罚息按利息的利率标准上浮50%,复利按罚息利率标准,其中利息、罚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姜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