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房屋腾退安置赔偿款分配问题的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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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2015)朝民初字第14647号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2898号民事判决书、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计算明细表、《××乡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乡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周转协议书》、《××乡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周转补充协议书》、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王梅、于乐、冯璇、于其和于欢、李亮、李亮均认可804号房屋已实际分给了于欢、李亮、李亮,故于欢、李亮、李亮应当承担804号房屋相应的购房款。现804号房屋的购房款已经从总的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在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法院已就于欢、李亮、李亮主张的拆迁补偿款及周转补助费作出了生效判决,现于欢、李亮、李亮在本案中再次要求将其应获得的补偿款折抵本案中的购房款,本院不予支持。若于欢、李亮、李亮认为生效判决确认的拆迁补偿款及周转补助费错误或还应当有其他项目的补偿款,于欢、李亮、李亮可依法另案解决。于欢、李亮、李亮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房价构成计算确定的购房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于欢、李亮、李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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