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原房屋权属人主观意愿下不继续履行从而导致产生纠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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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载明: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村X号,院内有北房5间、门楼、院前及其他附属设施(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X号)卖与林凯,房屋价格六十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亦交付了房屋。该处院落登记在林X名下。林X与被告涂素芬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即被告林大力、林晓荃。林X于1997年6月11日死亡注销户口,林X的父母先于其去世。原告林凯系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村农民。现双方均认可该合同,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派出所证明信、村委会证明、户口本。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交易完毕;原告林凯系诉争房屋所在村村民,具备购买涉案农村房屋的资格,且并未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林凯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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