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原房屋权属人已死亡,该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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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林宗臣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东张各庄村院内北房六间,作价16000元。该房屋系村民五保户刘绪的房屋,该人现在已死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乐店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林宗臣系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东张各庄村村民。2000年原告林宗臣通过竞标以16000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东张各庄村院内北房六间。该房屋系本村五保户刘绪的房屋,现刘绪已经死亡,且一直未婚,无其他继承人。在刘绪去世后该房屋收归村委会所有。2000年原告林宗臣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乐店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就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东张各庄村院内北房六间的房屋买卖进行口头约定,约定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乐店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将其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东张各庄村院内北房六间卖给原告林宗臣,房款共计16000元。该约定达成后,原告林宗臣向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乐店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交付了房款16000元,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乐店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将房屋及院落交付给原告林宗臣使用。现该房屋及院落由原告林宗臣居住使用。

上述事实,有《证明》《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原告林宗臣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乐店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就房屋买卖的口头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时原告林宗臣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林宗臣要求确认双方就买卖房屋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乐店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林宗臣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乐店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东张各庄村院内北房六间的买卖关系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宗臣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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