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商品房的权属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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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赵淑丽与建德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十五条中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建德公司应当协助赵淑丽办理诉争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据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办理建德花园分户土地证的答复意见》第二条处理意见所载,建德公司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及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存在超容积率建设问题,只要建德公司申请补办超容积率建设相关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记,故诉争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因开发商方面原因导致的,建德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当时本市在办证过程中仍然实行房地分离的办证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必须在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才能进行,诉争商品房的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3年5月23日取得,故建德公司应自2013年5月24日起开始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建德公司应按赵淑丽已付房价款542740元的日万分之0.15即每日7.9元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之日止的逾期协助违约金。本案中,赵淑丽仅诉请建德公司支付至2016年12月25日止的违约金,系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且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建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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