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违约责任的主体又逾期交付违约金将受到加倍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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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相关情况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2月26日(签约时间)。二、房屋坐落:温州市瓯海区电子商务大厦×层×号商品房。三、房屋合同总价款:615872元(已实际付清)。四、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间:2014年12月25日。五、2017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权属证书并办理房款结算手续。六、计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天数:783天(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止)。七、合同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标准:以已付房款为基数按每日十万分之一计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后,被告依约应当向原告交付房屋,现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2月16日之前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止至2017年2月16日的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西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高贤猛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4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温州西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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