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房屋产权证》以登记受理通知单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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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钱宏州与远轩公司自愿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对钱宏州要求确认《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条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申请并取得登记受理通知单的时间,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的180个工作日内。钱宏州陈述其于2015年5月30日实际接房,有物管费收据及收楼书的记载印证,也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基本一致,本院予以合理采信,故应从此时起计算180个工作日。扣除2015年6月21个工作日,7月23个工作日,8月21个工作日,9月21个工作日,10月19个工作日,11月21个工作日,12月23个工作日,2016年1月20个工作日,2月11个工作日,即至2016年2月18日截止,远轩公司应当取得登记受理单。远轩公司实际在2016年5月20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单,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日向钱宏州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即从2016年2月19日至5月20日期间,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7639.27元(830355元×0.0001/天×92天),钱宏州超出上述金额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远轩公司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不举证、质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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