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中企业一方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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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担保费应否支持?二、石化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三、河图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置地公司未依约清偿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置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亿元,支付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1%计算的利息,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50万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8万元系其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经举证证实了上述费用的发生,置地公司、石化公司关于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未实际发生的主张,没有提交反驳证据予以证实,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原告与石化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石化公司针对置地公司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涉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系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对于河图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与本案无关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法成立的合同,缔约人应就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本案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南亚之门”北区项目的3万平方米商业地产,该约定并不具体明确。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图公司亦不能就3万平方米商业地产的具体指向协商一致,因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标的不能确定。由于《商品房销售合同》欠缺合同标的这一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该合同并未成立。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要求河图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为违约责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未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不存在评判河图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对于原告基于违约责任要求河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

云南火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云南荣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0元,并支付以16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1%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

云南火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云南荣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80000元;

三、针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

云南火玉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云南火玉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云南火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

云南荣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5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

云南火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火玉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  车林恒

审判员  李蔚然

人民陪审员  翁世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妍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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