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开发公司与个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院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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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案外人丛永胜于2002年5月16日与上诉人陈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取得了诉争房屋,并占有、使用多年,上诉人陈达公司又将该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高小宋,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高小宋在已知晓的情况下,仍向上诉人陈达公司购买诉争房屋,由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正确。合同无效,被上诉人高小宋主张解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支付,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应从被上诉人高小宋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综上,哈尔滨陈达房屋开发公司主张一审判决其给付四倍利息于法无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上诉人哈尔滨陈达房屋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高小宋购房款63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1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高小宋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3元,由被上诉人哈尔滨陈达房屋开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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