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代表公司和他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公司否认其效力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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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涉及的《圣缇湾签约确认单》虽为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签署,但上诉人公司并未盖章确认,对其公司员工武向阳的签字效力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浩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立勇签约商定被上诉人认购上诉人开发的涉诉房产,后又签订《圣缇湾签约确认单》,对购房事宜作出进一步约定,双方当事人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上诉人虽否认《圣缇湾签约确认单》对其公司的约束力,但因该文件系由其公司员工签署,且文件本身亦为上诉人公司提供,一经购房人确认,即应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鉴于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审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是正确的。

关于被上诉人程立勇已付房款数额,原审人民法院依据银行交易记录、上诉人公司盖章的发票,以及上诉人公司收款经办人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认定被上诉人程立勇支付定金、购房款、维修基金等款项共计534013.91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涉诉合同约定,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已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亦无不当。上诉人基于上诉人公司内部股权变动之事实,以收款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否认被上诉人交纳房款的证据,理由和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超过法定审限,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因被上诉人主张理由不属于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故被上诉人相应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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