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实现取决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这个问题法院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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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文昌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沙分公司、文昌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文昌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沙分公司名下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块土地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已被法院查封在先,本院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执结条件,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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