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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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义国与有友公司之间签订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现王义国依据合同约定,诉请要求有友公司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所在住宅楼系由有友公司与嘉林公司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联建而成,有友公司与嘉林公司于1999年1月28日签订《联建住宅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了双方联建的权利义务,双方以立体面积各50%分配商品住宅楼,房屋产权归各自所有,商品房销售手续及发票由有友公司提供,销售税金各自负担。而且,有友公司与嘉林公司就建成后的房屋分配亦达成《大纺红嘴子小区7号住宅楼分配合同》,根据分配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已经分配给嘉林公司处分和销售。据此,嘉林公司对案涉房屋依约享有处分权,有友公司亦应配合嘉林公司提供商品房销售手续及发票。也正是基于双方的此项约定,有友公司才在嘉林公司的要求下,与王义国签订了案涉《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向王义国出具了《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因此,无论从有友公司与王义国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还是有友公司与嘉林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约定来看,有友公司均应依约履行协助王义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因案涉房屋并未设置其他权利限制,有友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其他权利人或存在其他无法办证的障碍,故一审法院支持王义国要求有友公司协助办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有友公司虽上诉主张案涉合同并未生效,但有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对合同鉴证的部门及性质,亦未能说明合同鉴证对合同效力存在何种影响,且合同鉴证并非王义国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即使未能办理鉴证,也系因房屋出卖人有友公司的原因所导致,有友公司不得以此理由阻却合同生效。关于有友公司提出办理产权所需费用一节,王义国已明确表示同意负担按国家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故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各自负担部分。至于有友公司提出应由嘉林公司承担的税金部分,属于有友公司与嘉林之间的约定及义务,有友公司不得以此拒不履行应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向买受人王义国履行的合同义务。另外,有友公司虽提出案涉房屋存在以房抵债情形,但其该项主张显与本案查明的《联建住宅协议书》及《大纺红嘴子小区7号住宅楼分配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王义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义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瑛

审判员  张萍萍

审判员  张钱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杜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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