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主张鉴定费分配不均的问题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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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事二审案件,本院依法只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进行审理。上诉人刘华强、刘华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因上诉人刘华强、刘华云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韩依上诉主张刘华强、刘华云、韩芬在之前的案件中曾自认孙守业和沈玉芝共同存款数额,而一审判决却认定其二人共同存款为349878.92元是错误的问题。刘华强、刘华云、韩芬虽均在(2013)临民一初字第357号调解书对于沈玉芝、孙守业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进行过各自的陈述,但各自陈述的数额不同,因此,一审法院未依据任何一方陈述数额作出确认,而是根据韩依的申请,调取孙守业死亡时在银行的存款、国债等信息作出相应的认定,韩依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对于韩依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依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没有对刘华强、刘华云恶意侵占遗产的事实予以认定是错误的。韩依主张刘华强、刘华云恶意侵占财产,但在一审及二审中,韩依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韩依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依主张其已尽赡养义务,刘华强、刘华云未尽赡养义务的问题。韩依自认其在孙蓓蕾、孙守业生病期间,均未在床前照顾,故一审法院认定韩依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并无不当;孙守业住院期间刘华强、刘华云为其缴纳了住院相关费用,韩依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华强、刘华云未尽赡养义务,故对于韩依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依、韩芬上诉主张一审未调取存款流水及存取款凭证错误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规定,一审法院调取孙守业死亡时账户所遗留的财产并无不当,故对于韩依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芬上诉主张一审认定刘华强、刘华云在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三笔整存整取存款为孙守业、韩芬的婚前财产错误的问题。韩芬主张该笔存款系其与孙守业的夫妻共同财产,但韩芬在一审及二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存款系夫妻共同存款,且韩芬自认韩芬刚退休的时候工资是800元左右现在涨到的1300元,结合孙守业2013年每月的工资收入为3251.40元,韩芬亦自认其与孙守业靠工资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大额的收入,故对于韩芬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芬上诉主张买国债的10万元系从孙守业转到韩芬名下,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存款是孙守业的个人财产,应为韩芬个人财产的问题。该笔存款从孙守业名下转到韩芬名下后即购买国债,两人系夫妻关系,互相转账购买国债符合常理;且韩芬退休工资不高,韩芬主张该笔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但韩芬在一审及二审中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韩芬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芬上诉主张孙守业治病的费用系孙守业个人财产的问题。韩芬、韩依在二审中认可该笔费用系从刘丽(刘华强妻子)账户中转出,但主张刘丽账户中的钱系孙守业个人财产,韩芬、韩依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且韩芬均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医保未核销数额,故对于韩芬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芬上诉主张孙守业9月份工资被刘华强、刘华云于2013年11月24日取走,该笔资金为孙守业、韩芬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刘华强、刘华云不认可二人取走了孙守业的工资,且一审判决中对于孙守业的工资已经进行了分割,韩芬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于韩芬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芬上诉主张抚恤金应为韩芬个人所有的问题。抚恤金是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刘华强、刘华云系孙守业子女,韩依系孙守业外孙女,一审判决给刘华强、刘华云、韩依分配抚恤金并无不当,对韩芬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芬上诉主张鉴定费分配不均的问题。韩芬与韩依、刘华强、刘华云对房屋的继承份额不同,一审法院按照等额分配鉴定费不当,依据各自的份额,韩芬应承担669.1元,韩依、刘华强、刘华云各自承担1204.3元,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韩芬、韩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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