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房屋腾退补偿纠纷处理方法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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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来广营乡城乡一体化建设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系合法有效,其中的安置人口为刘欢、姜楠、姜亮、姜欣、孔晶、孔乐,作为安置人口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根据相关的拆迁政策,每人应有50平方米的安置指标,故姜欣、孔晶、孔乐共有1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现×××3号楼4单元904号房屋以及7号楼1单元2502号房屋两套面积基本与姜欣、孔晶、孔乐的安置面积相符,故法院对认可姜欣、孔晶、孔乐对904房屋以及2502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就姜欣、孔晶、孔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就姜欣、孔晶、孔乐是否在被拆迁的院落建房的问题,其所提交的证据目前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对此无法认定姜欣、孔晶、孔乐存在建房行为,且姜欣、孔晶、孔乐亦无法确认清自己的实际建房面积,法院对此亦无法进行计算,故其要求补偿协议书中被腾退房屋的评估补偿费及城乡一体化配合奖、规定期限内腾退奖8646440元的1/4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的(二)工程配合奖80000元、(三)提前搬家奖10000元、(四)周转补助费144000元、(六)二次搬家补助费6000元的一半,于法有据,法院予以认可;其要求的(五)一次搬家补助费的一半,理由如上,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的(七)移机、改造补助费,现已无法核算,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现可以确认姜欣、孔晶、孔乐应得的款项为120000元。就姜欣、孔晶、孔乐已得到的500000元问题,各方可另行起诉解决。就姜欣、孔晶、孔乐是否建房以及建房面积多少的问题,姜欣、孔晶、孔乐亦可待证据完备后另行起诉解决。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姜欣、孔晶、孔乐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3号楼4单元904号房屋以及北京市朝阳区×××7号楼1单元2502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二、刘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姜欣、孔晶、孔乐腾退补偿款十二万元。三、驳回姜欣、孔晶、孔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姜亮、刘欢、姜楠不服,持原审诉讼意见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姜欣、孔晶、孔乐的全部诉讼请求。姜欣、孔晶、孔乐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广营乡城乡一体化建设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确认了姜亮、刘欢、姜楠及姜欣、孔晶、孔乐为被安置人口,故上述六人对已确定的定向安置的四套房屋共同享有使用权。现双方对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发生争议,在上述六人对居住使用房屋未达成使用分配合意前,姜欣、孔晶、孔乐仅主张对×××3号楼4单元904号房屋以及7号楼1单元2502号房屋享有使用权,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根据拆迁政策,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周转补助费、二次搬家补助费均与被安置人口数有关,原审法院确认姜欣、孔晶、孔乐应得的款项为120000元本院予以维持。就姜亮、刘欢、姜楠所述已给付姜欣、孔晶、孔乐的款项问题,各方可另行起诉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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