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按照法定继承的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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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及第三人对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异议,被告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将40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到已故村民王树云名下,该款的属性由原来的集体所有转为公民个人所有,属于公民合法财产,故已故王树云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属于王树云的遗产,因王树云夫妇未留有遗嘱,该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是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具有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关系;本案原告及其第三人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王树云名下的土地补偿款进行继承,而被告上坝子组与原告及其第三人无任何人身关系,故上坝子组作为法定继承纠纷的被告不适格,同时,原告及其第三人分别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经过庭审以及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不支付土地补偿款的原因是继承人及确权不明,暂由其代为保管,待确权后再支付,故原告及其第三人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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