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对被继承人李月珍的死亡时间的记载和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记载存有笔误,本院予以纠正。结合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中的确认,且有在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佐证,李月珍的死亡日期更正为2011年8月28日。结合在案律师证件等材料,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应当为汪鸿。原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诉争101室房屋来源于动拆迁安置所得,当归沈祥根、李月珍生前所有,沈祥根、李月珍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周真、王晓、周洲分割继承。对于该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沈祥根部分,适用法定继承处理。而对于涉案101室房屋中属于李月珍遗产份额部分处理,应当如何适用遗嘱继承为本案争议焦点,纵观在案被继承人李月珍遗留书面证据材料显示,其生前留有涉及对其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而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均为遗嘱的形式之一,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记载时间为2011年7月30日的遗嘱,从遗嘱的内容,可探究死者李月珍生前对其财产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其意思表达真实,且该份遗嘱形式上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应当予以充分尊重。故101室房屋中属于李月珍遗产份额部分的处理,应以记载时间为2011年7月30日的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处理为宜。而上诉人提出异议,要求按照记载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的遗嘱处理系争财产,诚如以上所述,遗嘱继承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实难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