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中并未成功选购到意向房屋,能否要求退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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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邓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诚意金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连湖花园一区物业认筹〈申请书〉》,约定原告意向购买被告开发的连湖花园一区物业房屋一套,意向房号为34号楼102室,原告向被告缴纳10000元认筹诚意金,同时约定若原告未在此次物业中选购到意向单位,经原告本人申请,被告将诚意金退还原告本人。开盘后,原告并未成功选购到意向房屋,故向被告公司销售人员要求退还诚意金,但遭到被告公司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诚意金的行为侵犯原告合法的权益,原告根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判如所请。

被告中海地产公司辩称,被告是连湖花园一区地产项目的开发商,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取得连湖花园一区物业开盘时的优先选房资格及优惠购房权,经被告同意,其缴纳10000元认筹诚意金,并签署《连湖花园一区物业认筹

》、《连湖花园一区认筹须知》,明确约定:开盘当日,如成功选房,认筹诚意金转为定金;如未成功认购,诚意金无息退还。因连湖花园一区项目选房方式为开盘当天认筹客户网络线上选房,2018年3月22日,原告又签署《在线选房开盘须知》,再次约定:原告在选房前仔细核对房号、面积、金额等信息,一旦确定不得更改;网上选房成功则代表原告与被告就指定房源的成交达成一致,之前所缴纳的申请金将自动转为对应房源认购定金,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原告应在选房成功当日内,完成认购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该网上选定的房屋,被告将不予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申请金)。线上选房系统于2018年3月28日进行公测,原告登录熟悉了流程,并收藏其意向房源。2018年3月31日项目正式开盘,原告通过线上选房系统成功选定连湖花园一区34栋1801号房屋。然而,此后被告置业顾问多次联系原告办理认购及购房手续,但原告以不喜欢所选房屋、房款压力大等自身诸多理由,始终拖延不办。综上事实,被告认为,原告已经选房成功,涉案10000元诚意金依约已转为定金性质,因原告自身单方原因拒不办理购房手续,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连湖花园一区物业认筹

》、收据、银行刷卡小票、《连湖花园一区认筹须知》、《中海珑湾线上开盘选房流程》、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被告对以上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连湖花园一区物业认筹

》、《连湖花园一区认筹须知》与原告提交的一致,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提交的《在线选房开盘须知》、《明源云客电子商务平台在线租用服务合同》、云客开盘助手系统查询截图、邓平选房明细单、短信发送记录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页面截图,原告对证据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被告提交的中海珑湾在线选房操作指南、视频资料,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中海地产公司系连湖花园一区地产项目的开发商。2018年3月14日,原告邓平签署《连湖花园一区物业认筹

》,其欲购买被告开发的连湖花园一区物业,同时还向被告缴纳10000元作为申请诚意金,以获得连湖花园一区物业开盘时的优先选房资格及优惠购房权。该申请书中载明:”本人承诺在开盘当日,如成功选房,自愿将10000元认筹诚意金转为定金,并与被告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等,同时,原告意向房为34号楼102平方米的房源。申请书签署后,被告为原告出具10000元诚意金的收款收据。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连湖花园一区认筹须知》,该须知载明:”连湖花园一区物业,具体开盘日期、房源以被告公布的为准。被告有权决定开盘方式,具体选房方式以开盘当日现场公告为准。原告凭《申请书》获得连湖花园一区物业开盘时优先于非认筹客户的选房权和优惠购房权。开盘当日进行选购时,原告需按被告安排的方式和流程进行选购。开盘当日未成功认购,原告可在开盘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预约的形式要求被告无息退还认筹诚意金。”

因连湖花园一区项目选房方式为开盘当天认筹客户网络线上选房,2018年3月22日,原告又签署《在线选房开盘须知》,该须知载明:”在此次中海国际社区网上在线选房活动中,一户仅可选购一套住宅,在选房号前仔细核对房号、面积、金额等信息,一旦确定,不得更改。网上选房成功则代表购房人与被告就指定房源的成交达成一致,之前所缴纳的申请金将自动转为对应房源认购定金,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认购金转为房价款。选房成功后当日内,购房者本人凭申请金收据及《连湖花园一区物业认筹申请书》、身份证等证件,完成房源认购手续,在该期限内若购房人未完成认购手续,视为购房人自动放弃购买该网上选定的商品房,被告将不予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申请金)。”

线上选房系统于2018年3月28日进行公测,原告登录该选房系统。2018年3月31日项目正式开盘,原告通过线上选房系统于9时33分选定银川中海国际社区34栋-180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22.64平方米,订单号:20180331012414284740。开盘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诚意金,但遭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达成的双方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故本案案由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邓平向被告申请欲购买34号楼102平方米的房源一套,此行为属于要约,被告收取诚意金并出具收据,此行为属于承诺,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在线选房开盘须知》,该要约中对于选房方式、数量、价款、履行方式、定金等重新进行了实质性的约定,属于新的要约,原告签字确认后,对新的要约进行了承诺。且原告在项目正式开盘时通过线上选房系统于9时33分选定了银川中海国际社区34栋-1801号房屋一套,故原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选房成功。同时,从原告签署的《连湖花园一区物业认筹

》、《在线选房开盘须知》中都能够明确看出,原、被告双方对于诚意金如何转化成定金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原告网上选房成功,该笔诚意金应当转化为认购定金。原告邓平在支付10000元诚意金后,参加了被告通过网络选房的系统,成功选定房屋一套,原告网上选房的行为系双方关于将诚意金转化为定金的约定,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退回诚意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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