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房屋是否有权要求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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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季铁刚(甲方)与吴士龙(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出租房屋为厂房的东南角,租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期为1年,租吴36000元,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后,该房屋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租赁期间,乙方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合同还就其他事项做出约定。租赁期满后,季铁刚表示不再继续租赁,要求吴士龙将房屋腾退,吴士龙至今占有房屋,吴士龙租赁的房屋,每度电的收费标准为1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吴士龙与季铁刚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季铁刚表示不再续租,双方的合同已经终止,吴士龙理应将租赁的房屋腾退交还给季铁刚,现季铁刚主张吴士龙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村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到期后,吴士龙继续占有租赁的房屋,其理应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租吴损失费,法院参照租赁期间的租吴标准按每天99元的数额进行计算,现季铁刚主张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腾退之日的租吴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吴士龙自2015年4月1日至今的电费并未缴纳,因双方对于电表底数存在分歧,法院依照吴士龙所述的每月8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现季铁刚主张吴士龙支付电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计算期间自2015年4月1日至本案判决之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吴士龙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村房屋腾退并交还季铁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二、吴士龙支付季铁刚租吴损失费,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起按照每天九十九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三、吴士龙支付季铁刚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的电费四千二百一十三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四、驳回季铁刚其他诉讼请求。

吴士龙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以其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季铁刚给付装修补偿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

季铁刚坚持其在原审法院诉讼中的意见,未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吴士龙与季铁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已满,季铁刚不愿再将该房屋出租给吴士龙,吴士龙再占有使用该房屋,没有相应依据,吴士龙应当将该房屋腾退给季铁刚,故原审法院判决吴士龙腾退该房屋,并无不妥。对于吴士龙在二审诉讼中提出装修补偿的问题,因其在原审法院诉讼中并未提出,在二审诉讼中提出,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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