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遗嘱继承协议未生效而引发纠纷的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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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明材料1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明材料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明材料3、4、5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涉及的财产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明材料6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尹竹宏所举证明材料系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欲证实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黎建堂系被告黎加荣的父亲。被告黎加荣与被告尹竹宏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10月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10月12日,原告黎建堂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甲方黎建堂,乙方黎加荣、尹竹宏,为了促进家庭和谐美满,甲方自觉年事已高,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师集建(97)字第0898号土地133.3㎡、师集建(97)字第0897号土地34㎡归乙方继承。2.为了方便使用,在办理相关证件时,证件名可以用尹竹宏一名办理。3.以上协议事项均属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4.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2010年10月25日,被告尹竹宏依据该份协议的内容向师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协议中涉及的两宗土地变更登记为师集用(2010)第41号、第42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尹竹宏。现原告以2010年10月12日签订的协议系遗嘱继承协议,该协议还未生效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的协议。

另查明,2016年3月14日,案外人杨梅芝(系黎建堂妻子)、黎焕莲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黎建堂、黎加荣、尹竹宏,要求依法确认2010年10月12日黎建堂、黎加荣、尹竹宏签订的协议无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2016)云032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黎建堂与黎加荣、尹竹宏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的协议中,对杨梅芝、黎焕莲享有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的部分处分无效”,后尹竹宏不服该判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云03民终1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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